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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S型探测器附加试验


4.23.1 目的 
    检验S型探测器在低于动作温度下限环境下的稳定性。   
4.23.2 方法 
4.23.2.1 检查试样在5.2、5.4、5.7和5.8项试验中测得的响应时间是否符合表12规定。
4.23.2.2 按4.1.2规定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针对不同类别探测器,在表13规定初始温度环境下稳定后,将试样在10s内按最小响应时间方位放入气流速度为0.8m/s±0.1m/s、温度为表13规定气流温度的试验箱内,保持10min以上,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表12 S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下限
S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下限
表13 S型探测器附加试验温度
S 型探测器附加试验温度
S 型探测器附加试验温度
4.23.3 要求  
    a) 试样的响应时间不应小于表12规定的响应时间下限值; 
    b) 试验期间,试样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 
4.23.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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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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