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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Part  3  :  Regulations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5年4月22日
实施时间:2005年12月1日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分为如下3部分: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制无缝瓶体的要求;
——第3部分:检验细则。
本部分为GB 4351的第3部分。
本部分是在GA 90—1994《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基础上进行制定,其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按GB 4351.1和GB 4351.2中新增加的试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增加了灭火器用压力指示器的检查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删除了产品定型检查由某个检验中心进行的规定。
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A 90—1994标准废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康鸿翔、李跃伟、冯巧娣、陆聆泉。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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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T4351.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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