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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充装量确定


6.9.1 气体充装量应采用称量法、压力法等适当的方法逐只钢瓶进行检查确定。
6.9.2 液化气体充装时,不应采用下列方法确定充装量:
    a)  按瓶组集合充装,统一称重均分确定充装量,或在一个汇流排中仅用一个衡器计量其中一个瓶组,其他瓶组参照该瓶组值确定充装量;
    b)  按瓶组充装前后实测的质量差确定充装量;
    c)  按瓶组充装前后贮罐存液之差实测的质量差确定充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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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充装规定 XF120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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