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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4.1、4.5、4.6、4.7、4.8各项试验。
6.1.2 型式检验
     产品的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规定的性能要求做全部项目检验。
     有下列情况者,应进行加速器的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正常生产时,五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c)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者,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抽样
6.2.1 检验样品的抽取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基数不宜小于检验样品数量的2倍。
6.2.2 加速器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如图1所示。
图1  试验程序和样品数量图
6.3 检验结果判定
6.3.1 按本部分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该产品判为合格。
6.3.2 按本部分检验4.5、4.6、4.7、4.8各条中有一条不合格,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各条试验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一条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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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部分:加速器 GB5135.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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