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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能显示4.1规定的资料内容及附录B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b) 应能用同一界面显示建(构)筑物周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消防水源位置,以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情况;
c) 应能显示消防系统及设备的名称、位置和5.2~5.7规定的动态信息;
d) 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在总平面布局图中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建(构)筑物的位置,在建筑平面图上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位置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
e) 应在10s内显示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反馈信号的状态信息,100 s内显示其他输入信号的状态信息;
f) 应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430 mm;
g) 应能显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息、故障信息和相关联动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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