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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试验装置
4.1.1 耐高温试验炉
本标准规定消防排烟风机应符合4.3、4.4要求和在规定的耐高温试验炉上进行耐高温试验。
耐高温试验炉应能控制通过消防排烟风机的气流温度,使之能够在150℃~600℃(允许偏差±15℃)范围内任一设定值上保持恒定,并能保证点火后2 min内,炉内温度能升至选定的标准温度。
耐高温试验炉应有足够大的空间,其尺寸不应小于3000 mm×3000 mm×4500 mm。应能使消防排烟风机在规定尺寸(见图1)的风洞内测试高温状态下空气动力性能。
注:机号大于No.18的消防排烟风机的耐高温性能试验装置及安装方式参照图4和图5。
4.1.2 温度测量及控制系统
4.1.2 温度测量及控制系统
消防排烟风机迎火面的气流温度采用直径为Φ0.75 mm~Φ2.30 mm的K型铠装热电偶测量。其热端伸出不锈钢套管或瓷套管长度不应小于25 mm,热电偶数量不得少于6支。热电偶均匀分布在距消防排烟风机进气口100 mm的平面上,其测量端距管壁100 mm,热电偶所测温度的平均值即为试验温度。
标准试验温度可以在150℃~600℃范围内预先设定,试验温度数值记录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 min。
4.1.3 炉内压力测量系统
耐高温试验炉炉内压力采用压力传感器在炉内3 m高度,距试验炉口100 mm处进行测量与记录,记录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 min。本标准仅要求消防排烟风机在耐高温试验时记录实际炉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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