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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4、5章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系根据我国消防梯生产与使用的实际状况并结合原GA 137-1996标准执行情况而修订的。
本标准与GA 137—1996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本标准部分内容为强制性条文。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部分内容为强制性条文。
——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
——在“4 分类、型号、基本参数”中,增加了“其他材质消防梯”、“其他结构消防梯”的分类;对基本参数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删去了10.5 m拉梯,增加了12 m的三节拉梯。
——在“5 技术要求”中,将原4.2.3、4.2.5的要求修改后归入附录A中;删除了原4.4.1及表2的内容;删除了对单面侧板最大弯曲值和两侧板之间变形角的要求和相应试验方法;将原4.4.3.11中的“最大变形值”由13 mm降为5 mm;将原5.14中侧板悬臂弯曲试验的载荷由882 N增加到1470 N;增加了侧摇摆、三节拉梯撑脚安全性和拉梯撑脚抗冲击性能的要求和相应试验方法。
——在“5 技术要求”中,将原4.2.3、4.2.5的要求修改后归入附录A中;删除了原4.4.1及表2的内容;删除了对单面侧板最大弯曲值和两侧板之间变形角的要求和相应试验方法;将原4.4.3.11中的“最大变形值”由13 mm降为5 mm;将原5.14中侧板悬臂弯曲试验的载荷由882 N增加到1470 N;增加了侧摇摆、三节拉梯撑脚安全性和拉梯撑脚抗冲击性能的要求和相应试验方法。
——在“6 试验方法”中,对原标准中容易引起不同解释的试验条项进行细化,使之便于操作。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黄山市屯溪登月消防器材厂、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黄山市屯溪登月消防器材厂、泰州市华通消防装备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文杰、武镜华、王永福、傅建桥、王丽晶、王怡、金韡。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C 84004-1986;
——GA 137-1996。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C 84004-1986;
——GA 13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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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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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基本参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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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竹粘合集成材料粘合牢度试验
- 6.4 水平弯曲残余变形试验
- 6.5 梯蹬弯曲强度试验
- 6.6 梯蹬对侧板剪切强度试验
- 6.7 挂钩强度试验
- 6.8 梯蹬扭转试验
- 6.9 翘曲试验
- 6.10 梯节扭转试验
- 6.11 滑移试验
- 6.12 单撑脚试验
- 6.13 侧板悬臂弯曲试验
- 6.14 侧摇摆试验
- 6.15 三节拉梯撑脚安全性试验
- 6.16 拉梯撑脚抗冲击性能试验
- 7 检验规则
- 7.1 型式检验
- 7.2 出厂检验
- 8 标志、包装、贮存
- 8.1 标志
- 8.2 包装、贮存
- 附录A(规范性附录)竹、木材料要求
- 附录B(规范性附录)消防梯使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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