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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外观与颜色、在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初期干燥抗裂性、耐水性、干密度、耐酸性或耐碱性(附加耐火性能除外) 。
7.1.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性能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被抽样品应从分别不少于1000kg超薄型),2000kg(薄型),3000kg(厚型)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超薄型100kg、薄型200kg、厚型400kg。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或所用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满3年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7.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外观与颜色、在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初期干燥抗裂性、耐水性、干密度、耐酸性或耐碱性(附加耐火性能除外) 。
7.1.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性能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被抽样品应从分别不少于1000kg超薄型),2000kg(薄型),3000kg(厚型)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超薄型100kg、薄型200kg、厚型400kg。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或所用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满3年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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