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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所有部件出厂前应按表5、表6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8.1.2 型式检验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按表5、表6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表5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表5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表5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表5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表6 细水雾喷头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8.2 抽样
    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试验程序及样品数量应符合附录A~附录M的规定。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系统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系统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系统或部件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系统或部件为合格。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4,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若已有一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系统或部件判为不合格。
8.3.2 出厂检验
    系统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系统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系统或部件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系统或部件为合格。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若有B类项目或C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该系统或部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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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2678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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