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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开口流失补偿
第3.1.1条 开口流失补偿应根据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确定,当大于规定的灭火剂浸渍时间时,可不补偿;当小于规定的浸渍时间时,应予补偿。
分界面的设计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内被保护物的高度,且不应小于防护区净高的1/2。
第3.1.2条 当一个防护区墙上有一个开口或几个底标高相同、高度相等的开口,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t—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s);
Ht—防护区净高(m);
Hd—设计高度(m);
V—防护区净容积(m³);
K—开口流量系数,对圆形和矩形开口可取0.66;
b—开口总宽度(m);
gn—重力加速度(9.81m/s²);
h—开口高度(m);
—灭火剂设计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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