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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贮存装置


    第5.1.1条 管网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应由贮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和集流管等组成。
    预制灭火装置的贮存装置,应由贮存容器、容器阀组成。
    第5.1.2条 在贮存容器上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泄压装置。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贮存压力为2.50MPa时,应为6.8±0.34MPa;
    二、贮存压力为4.20MPa时,应为8.8±0.44MPa。
    第5.1.3条 在容器阀与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单向阀与容器阀或单向阀与集流管之间应采用软管连接。贮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第5.1.4条 在贮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标牌,标明每个贮存容器的编号、皮重、容积、灭火剂的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贮存压力等。
    第5.1.5条 保护同一防护区的贮存容器,其规格尺寸、充装量和贮存压力,均应相同。
    第5.1.6条 贮存装置应布置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损伤的场所内,其环境温度宜为-20~55℃。
    管网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贮瓶间内。该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
    第5.1.7条 贮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操作面距墙面或相对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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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163-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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