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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现场痕迹物品提取和委托鉴定


4.7.1 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痕迹、物品以及排除某种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都应及时固定、提取。现场中可以识别死者身份的物品应提取。
4.7.2 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品,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并应有见证人或者当事人在场。
4.7.3 提取痕迹、物品之前,应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进行固定,量取其位置、尺寸,需要时绘制平面或立面图,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现场勘验笔录。
4.7.4 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根据特点采取相应的封装方法,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提取时间、痕迹、物品名称、序号等,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在标签上注明。检材盛装袋或容器应保持洁净,不应与检材发生化学反应。不同的检材应单独封装。
4.7.5 提取电气痕迹、物品应按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a) 采用非过热切割方法提取检材;
    b) 提取金属短路熔痕时应注意查找对应点,在距离熔痕10cm处截取。如果导体、金属构件等不足10cm时,应整体提取;
    c) 提取导体接触不良痕迹时,应重点检查电线、电缆接头处、铜铝接头、电器设备、仪表、接线盒和插头、插座等并按有关要求提取;
    d) 提取短路迸溅熔痕时采用筛选法和水洗法。提取时注意查看金属构件、导线表面上的熔珠;
    e) 提取金属熔融痕迹时应对其所在位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f) 提取绝缘放电痕迹时应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绝缘已经炭化的尽量完整提取;
    g) 提取过负荷痕迹,应在靠近火场边缘截取未被火烧的导线2m~5m。
4.7.6 提取易燃液体痕迹、物品应在起火点及其周围进行,提取的点数和数量应足够,同时在远离起火点部位提取适量比对检材,按照以下提取方法和要求进行:
    a) 提取地面检材采用砸取或截取方法。水泥、地砖、木地板、复合材料等地面可以砸取或将留有流淌和爆裂痕迹的部分进行切割。各种地板的接缝处应重点提取,泥土地面可直接铲取;提取地毯等地面装饰物,要将被烧形成的孔洞内边缘部分剪取;
    b) 门窗玻璃、金属物体、建筑物内、外墙、顶棚上附着的烟尘,可以用脱脂棉直接擦取或铲取;
    c) 燃烧残留物、木制品、尸体裸露的皮肤、毛发、衣物和放火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衣物等可以直接提取;
    d) 严重炭化的木材、建筑物面层被烧脱落后裸露部位附着的烟尘不予提取;
    e) 按照GB/T 20162规定的数量提取检材。
4.7.7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填写《提取火灾痕迹、物品清单》,由提取人和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见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在清单上注明。
4.7.8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痕迹、物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物证鉴定机构进行,并与物证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4.7.9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鉴定存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情形的,应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可以继续委托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4.7.10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妥善保管,建立管理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管理,严防损毁或者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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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XF83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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