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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7.1 标准试验条件应符合SJ 2710中第2.2条规定。
7.2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无线电话机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SJ 2710中第5章规定。
7.3 消防用便携式、袖珍式和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的环境要求除应符合SJ 2710第5章规定外,其主机(接收机和发射机)应符合SJ 2712中第1.2.3条(淋雨试验)和第1.3.1条(砂尘试验)的要求,试验方法按SJ 2712中3.11和3.13项要求进行。
7.4 高温冲击试验。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在70±5℃、0.5h的条件下,机壳及附件(耳机、话筒和连接线等)应无损伤,其性能应满足5.1.2.4条的要求。
7.2 消防用基地式、固定式、车(船)载式无线电话机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SJ 2710中第5章规定。
7.3 消防用便携式、袖珍式和头盔式无线电话机的环境要求除应符合SJ 2710第5章规定外,其主机(接收机和发射机)应符合SJ 2712中第1.2.3条(淋雨试验)和第1.3.1条(砂尘试验)的要求,试验方法按SJ 2712中3.11和3.13项要求进行。
7.4 高温冲击试验。头盔式无线电话机在70±5℃、0.5h的条件下,机壳及附件(耳机、话筒和连接线等)应无损伤,其性能应满足5.1.2.4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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