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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以每100件(套)为一批,不足100件(套)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2件(套) 提交检验。
7.2.2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5.3.1、5.3.2、5.3.3、5.3.5、5.3.7、5.3.8、5.3.12。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则该批灯具产品出厂检验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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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照明灯具 GB307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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