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规范 >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XF869-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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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保护区域 头套应对头部、侧面部和颈部区域提供保护。头套前部和后部与防护服领口内重叠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头套侧部与防护服领口内重叠部分长度不应小于130mm。 5.2 面部开口 头套应具有面部开口。面部开口不应妨碍呼吸防护装具面罩的佩戴,面部开口边缘与呼吸防护装具面罩边缘之间重叠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10mm。 5.3 颜色 头套应使用原色纤维针织物制作,不应使用后染色针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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