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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判定规则
8.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出厂检验结果发现不合格的,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验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
型式检验项目不应存在致命缺陷(A)。如果检验项目存在严重缺陷(B)和轻缺陷(C),当B≤1且 B+C≤3时,亦可综合判定该产品合格,但结论中需注明缺陷性质和数量。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出厂检验结果发现不合格的,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验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
型式检验项目不应存在致命缺陷(A)。如果检验项目存在严重缺陷(B)和轻缺陷(C),当B≤1且 B+C≤3时,亦可综合判定该产品合格,但结论中需注明缺陷性质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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