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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试验步骤
C.6.1 将试样安装到位。
C.6.2 启动风机、测量装置和数据处理系统,试验前2 min,整套系统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采集 所需的数据。
C.6.3 试验时可以采用下列点火方式:
a)通常情况下,点火器位于试样的下面,点火器上表面距试样下部的暴露面500 mm±3 mm,点火器边缘靠近试样暴露表面。
b)也可以选择试样的最不利部位施加火焰,点火器边缘靠近试样暴露表面。
C.6.4 调节燃气流量至规定值,使输出的能量为100 kW。
C.6.5 打开燃气阀,点火器点火。
C.6.6 增大风机的排风量,保证能收集到试样燃烧所生成的所有产物。
C.6.7 点火10 min后,关闭点火器。
C.6.8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试验停止:
a)点火器关闭后,所有的有焰燃烧停止;
b)试验进行到30 min时。
C.6.9 试验过程中,应对试样进行拍照和录像。
C.6.10 试验结束后,打印试验数据。
C.6.2 启动风机、测量装置和数据处理系统,试验前2 min,整套系统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采集 所需的数据。
C.6.3 试验时可以采用下列点火方式:
a)通常情况下,点火器位于试样的下面,点火器上表面距试样下部的暴露面500 mm±3 mm,点火器边缘靠近试样暴露表面。
b)也可以选择试样的最不利部位施加火焰,点火器边缘靠近试样暴露表面。
C.6.4 调节燃气流量至规定值,使输出的能量为100 kW。
C.6.5 打开燃气阀,点火器点火。
C.6.6 增大风机的排风量,保证能收集到试样燃烧所生成的所有产物。
C.6.7 点火10 min后,关闭点火器。
C.6.8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试验停止:
a)点火器关闭后,所有的有焰燃烧停止;
b)试验进行到30 min时。
C.6.9 试验过程中,应对试样进行拍照和录像。
C.6.10 试验结束后,打印试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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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公安部令第39号和第61号所规定的公共场所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软垫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 B.1 适用范围
- B.2 试验装置
- B.3 测量装置
- B.4 系统的校准
- B.5 试验样品
- B.6 试验步骤
- B.7 试验记录
- B.8 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暴露在明焰点火源下组件和家具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 C.1 适用范围
- C.2 试验装置
- C.3 测量装置
- C.4 系统的校准
- C.5 试验样品
- C.6 试验步骤
- C.7 试验记录
- C.8 试验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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