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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程序
6.1 试件的制备
6.1.1 试验用基材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试验用基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木材用水基型阻燃处理剂所用基材为杉木,每块基材的尺寸为(1000± 5)mm×(190±2)mm×(15±1)mm,无裂纹,节疤数不超过3个,且每个节疤面积不应超过400 mm²。气干密度为(340~450)kg/m3。符合上述要求的杉木数量至少13块。6.1.1 试验用基材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试验用基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b)织物用水基型阻燃处理剂所用基材为素色平纹涤棉布,涤纶与棉的比例为65:35,单位面积质量为(80~130)g/m2。符合上述要求的涤棉布数量至少2 m²。
c)木材及织物用水基型阻燃处理剂应采用同一批样品处理木材和织物基材,试验用基材应分别符合上述a)、b)的要求。
6.1.2 基材的状态调节
将符合6.1.1的基材放入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环境中,调节至间隔48 h前后两次称量质量变化率不大于±0.1%。
6.1.3 抗弯强度损失率试件的截取
木材抗弯强度损失率试件应沿木材的顺纹方向截取,具体截取位置见图1。图中实线部分用于测阻燃处理后试件的抗弯强度,虚线部分用于测定未经阻燃处理试件的抗弯强度。
6.1.4 断裂强力损失率试件截取
织物断裂强力损失率试件应沿经向截取,织物试件的具体截取位置见图1。图中实线部分用于测阻燃处理后试件的断裂强力,虚线部分用于测定未经阻燃处理试件的断裂强力。
6.1.5 基材的阻燃处理和干燥
基材按6.1.2的规定调节至质量恒定后,按产品施工工艺进行喷涂或浸渍等处理。处理后的基材经晾置至无液体滴落后,再按6.1.2的规定条件调节至质量恒定。
6.1.6 吸附干量的计算
将符合6.1.2的试件取出,立即称量(E1),精确至0.01 g。再按6.1.5的规定进行阻燃处理和干燥,质量恒定后,取出称量(E2),按式(1)分别计算出两种基材的阻燃处理剂吸附干量。吸附干量与阻燃性能具有相关性,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基材按6.1.2的规定调节至质量恒定后,按产品施工工艺进行喷涂或浸渍等处理。处理后的基材经晾置至无液体滴落后,再按6.1.2的规定条件调节至质量恒定。
6.1.6 吸附干量的计算
将符合6.1.2的试件取出,立即称量(E1),精确至0.01 g。再按6.1.5的规定进行阻燃处理和干燥,质量恒定后,取出称量(E2),按式(1)分别计算出两种基材的阻燃处理剂吸附干量。吸附干量与阻燃性能具有相关性,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式中:
△E——吸附干量,单位为克每千克(g/kg);
E1——阻燃处理前试件的质量,单位为克(g);
E2——阻燃处理和干燥后试件的质量,单位为克(g)。
6.1.7 试件尺寸与数量
将按6.1.5处理好的试件和未经阻燃处理的基材按表3规定的尺寸与数量截取试件。
△E——吸附干量,单位为克每千克(g/kg);
E1——阻燃处理前试件的质量,单位为克(g);
E2——阻燃处理和干燥后试件的质量,单位为克(g)。
6.1.7 试件尺寸与数量
将按6.1.5处理好的试件和未经阻燃处理的基材按表3规定的尺寸与数量截取试件。
6.2 试验方法
6.2.1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
6.2.1.1 外观状态
打开贮存水基型阻燃处理剂的容器盖,用玻璃棒搅拌容器内的溶液,目测溶液的颜色、有无沉淀或结块。
6.2.1.2 pH值
取(30~50)mL水基型阻燃处理剂溶液于干燥洁净的烧杯中,用pH试纸测定pH值。
6.2.2 阻燃处理后的基材
6.2.2.1 经阻燃处理后基材的外观
将按6.1.5处理好的基材放在光线明亮的地方,用目测的方法观察其外观状态。
6.2.2.2 吸潮率
将符合6.1.2和6.1.7要求的未经阻燃处理的涤棉布试件取出,放入(50±2)℃的烘箱中干燥4 h后,取出立即分别称量(G0、G'0),精确至0.01 g。再将质量为G0的试件按6.1.5的规定进行阻燃处理,干燥后放入(50±2)℃的烘箱中烘4 h,取出称量(G1)。然后将两个试件均放在温度(40±2)℃、相对湿度(80±5)%的恒温恒湿箱中,24 h后取出称量(G2、G'2),按式(2)计算吸潮率,以3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试件的吸潮率:
6.2.1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
6.2.1.1 外观状态
打开贮存水基型阻燃处理剂的容器盖,用玻璃棒搅拌容器内的溶液,目测溶液的颜色、有无沉淀或结块。
6.2.1.2 pH值
取(30~50)mL水基型阻燃处理剂溶液于干燥洁净的烧杯中,用pH试纸测定pH值。
6.2.2 阻燃处理后的基材
6.2.2.1 经阻燃处理后基材的外观
将按6.1.5处理好的基材放在光线明亮的地方,用目测的方法观察其外观状态。
6.2.2.2 吸潮率
将符合6.1.2和6.1.7要求的未经阻燃处理的涤棉布试件取出,放入(50±2)℃的烘箱中干燥4 h后,取出立即分别称量(G0、G'0),精确至0.01 g。再将质量为G0的试件按6.1.5的规定进行阻燃处理,干燥后放入(50±2)℃的烘箱中烘4 h,取出称量(G1)。然后将两个试件均放在温度(40±2)℃、相对湿度(80±5)%的恒温恒湿箱中,24 h后取出称量(G2、G'2),按式(2)计算吸潮率,以3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试件的吸潮率:
式中:
△G——吸潮率,%;
G0——阻燃处理前的试件质量,单位为克(g);
G1——阻燃处理烘干后的试件质量,单位为克(g);
G2——阻燃处理的试件吸潮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G'0——未经阻燃处理的空白试件质量,单位为克(g);
G'2——未经阻燃处理的空白试件吸潮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6.2.2.3 折痕回复角
将按6.1.7制作的织物试件,按GB/T 3819中规定的水平法测定经阻燃处理后涤棉布的折痕回复角。
6.2.2.4 抗弯强度损失率
将按6.1.7制作的杉木试件,按GB/T 1936.1的规定分别测定经阻燃处理的木材及未经阻燃处理的木材的抗弯强度,并按式 (3)计算抗弯强度损失率,取5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G——吸潮率,%;
G0——阻燃处理前的试件质量,单位为克(g);
G1——阻燃处理烘干后的试件质量,单位为克(g);
G2——阻燃处理的试件吸潮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G'0——未经阻燃处理的空白试件质量,单位为克(g);
G'2——未经阻燃处理的空白试件吸潮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6.2.2.3 折痕回复角
将按6.1.7制作的织物试件,按GB/T 3819中规定的水平法测定经阻燃处理后涤棉布的折痕回复角。
6.2.2.4 抗弯强度损失率
将按6.1.7制作的杉木试件,按GB/T 1936.1的规定分别测定经阻燃处理的木材及未经阻燃处理的木材的抗弯强度,并按式 (3)计算抗弯强度损失率,取5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RL——抗弯强度损失率,%;
R1——未经阻燃处理的木材抗弯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R2——经阻燃处理的木材抗弯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6.2.2.5 断裂强力损失率
将按6.1.7制作的涤棉布试件,按GB/T 3923.1的规定测定经阻燃处理与未经阻燃处理的涤棉布的断裂强力,并按式(4)计算织物的断裂强力损失率:
式中:
PL——断裂强力损失率,%;
——未经阻燃处理的织物断裂强力平均值,单位为牛(N);
——经阻燃处理的织物断裂强力平均值,单位为牛(N)。
6.2.2.6 难燃性
将按6.1.7制作的杉木试件,按GB/T 8625的方法进行难燃性(燃烧剩余长度最小值、燃烧剩余长度平均值、平均烟气温度)的检验。
6.2.2.7 烟密度等级
将按6.1.7制作的杉木试件,按GB/T 8627的方法进行烟密度等级的检验。
6.2.2.8 织物燃烧性能PL——断裂强力损失率,%;
——未经阻燃处理的织物断裂强力平均值,单位为牛(N);
——经阻燃处理的织物断裂强力平均值,单位为牛(N)。
6.2.2.6 难燃性
将按6.1.7制作的杉木试件,按GB/T 8625的方法进行难燃性(燃烧剩余长度最小值、燃烧剩余长度平均值、平均烟气温度)的检验。
6.2.2.7 烟密度等级
将按6.1.7制作的杉木试件,按GB/T 8627的方法进行烟密度等级的检验。
将按6.1.7制作的涤棉布试件,按GB/T 5454进行氧指数的检验;按GB/T 5455进行垂直燃烧性能(续燃时间、阴燃时间、损毁长度、燃烧滴落物)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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