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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呼吸器)上的裸露部件,即可能在使用中受到撞击的部件,不得使用铝、镁、钛及其合金等材料制造。
5.1.2 呼吸器上与佩戴者皮肤直接接触的材料应对皮肤无刺激、对人体健康无害。
5.1.3 呼吸器在使用制造商推荐的清洗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洗和消毒之后应无明显损伤。
5.1.4 压力表视窗应采用在破裂时不产生碎片的材料制造。
5.1.5 电气元件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一2010、GB 3836.4—2010中Ex ia IIC T3级的规定。
5.1.6 呼吸器带有快速充气装置的,快速充气装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7 呼吸器带有环境空气旁通装置的,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1.8 呼吸器带有远距离通话装置的,远距离通话装置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5.2 结构要求
5.1.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呼吸器)上的裸露部件,即可能在使用中受到撞击的部件,不得使用铝、镁、钛及其合金等材料制造。
5.1.2 呼吸器上与佩戴者皮肤直接接触的材料应对皮肤无刺激、对人体健康无害。
5.1.3 呼吸器在使用制造商推荐的清洗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洗和消毒之后应无明显损伤。
5.1.4 压力表视窗应采用在破裂时不产生碎片的材料制造。
5.1.5 电气元件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一2010、GB 3836.4—2010中Ex ia IIC T3级的规定。
5.1.6 呼吸器带有快速充气装置的,快速充气装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7 呼吸器带有环境空气旁通装置的,环境空气旁通装置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5.1.8 呼吸器带有远距离通话装置的,远距离通话装置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5.2 结构要求
5.2.1 呼吸器的结构应简单紧凑,可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自行佩戴和使用,在狭小的通道通行时呼吸器不应被攀挂。
5.2.2 佩戴者在脱除呼吸器背具而仍然佩戴全面罩时,应能继续从呼吸器上进行呼吸。
5.2.3 呼吸器应有防压缩空气中杂质的装置。
5.2.4 气瓶外部应有防护套。
5.2.5 气瓶瓶阀的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开启或关闭瓶阀。
5.2.6 压力表在气瓶瓶阀打开后应显示气瓶压力,其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观察到压力值。
5.2.7 佩戴者可能触摸到的部件表面应无锐利的棱角。
5.2.8 气瓶瓶阀与减压器连接、全面罩与供气阀连接应可靠,且不需专用工具。连接处若使用密封件, 不应脱落或移位。
5.2.9 背具的结构造型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使佩戴者无局部压痛感;背具带应能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应发生滑脱。
5.2.10 当气瓶公称容积的总和大于6 L时,中压导气管应通过三通输出接头(其中一个应有防护套)与供气阀连接管上的输入接头相连接;或由两根分别带输出接头的中压导气管中的一根与供气阀连接管上的输入接头相连接,另一根的输出接头应有防护套,输出接头应能自行密封。
5.3 材料要求
5.3.1 阻燃性能
5.3.1.1 背具、背具带、带扣和气瓶防护套在阻燃性能试验后,不应出现熔融现象,且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 s。
5.3.1.2 全面罩、中压导气管和供气阀在阻燃性能试验后,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 s,且仍应符合5.5的规定。
5.3.2 抗热老化性能
非金属材料经热老化试验后应符合5.5、5.19.2、5.20.3的规定。
5.4 佩戴质量
呼吸器的佩戴质量不应大于18 kg(气瓶压力30MPa时)。
5.5 整机气密性能
呼吸器在气密性能试验后,其压力表的压力指示值在1 min内的下降不应大于2MPa。
5.6 动态呼吸阻力
5.6.1 在30MPa~2MPa范围内,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始终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 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 Pa。
5.6.2 在2MPa~1MPa范围内,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 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700 Pa。
5.7 耐高温性能
5.7.1 呼吸器在高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异常变形、粘连、脱胶等现象。
5.7.2 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 Pa。
5.22 气瓶
气瓶应符合GB 28053—2011的规定。
5.23 气瓶瓶阀
5.23.1 —般要求
气瓶瓶阀的开启方向为逆时针,气瓶瓶阀在开启后应保证不会被无意关闭,如气瓶瓶阀开启后不可锁定,那么开启手轮应至少旋转两周才能达到关闭状态。
5.23.2 安全膜片爆破压力
气瓶瓶阀上应设置安全膜片,其爆破压力应为37MPa~45MPa。
5.23.3 输出端的尺寸
气瓶瓶阀的输出端螺纹为内螺纹,螺纹尺寸为G 5/8,其公差应符合GB/T 7307—2001中表1的规定,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8 mm,气瓶瓶阀的其他尺寸应符合图2的规定。
5.2.3 呼吸器应有防压缩空气中杂质的装置。
5.2.4 气瓶外部应有防护套。
5.2.5 气瓶瓶阀的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开启或关闭瓶阀。
5.2.6 压力表在气瓶瓶阀打开后应显示气瓶压力,其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观察到压力值。
5.2.7 佩戴者可能触摸到的部件表面应无锐利的棱角。
5.2.8 气瓶瓶阀与减压器连接、全面罩与供气阀连接应可靠,且不需专用工具。连接处若使用密封件, 不应脱落或移位。
5.2.9 背具的结构造型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使佩戴者无局部压痛感;背具带应能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应发生滑脱。
5.2.10 当气瓶公称容积的总和大于6 L时,中压导气管应通过三通输出接头(其中一个应有防护套)与供气阀连接管上的输入接头相连接;或由两根分别带输出接头的中压导气管中的一根与供气阀连接管上的输入接头相连接,另一根的输出接头应有防护套,输出接头应能自行密封。
5.3 材料要求
5.3.1 阻燃性能
5.3.1.1 背具、背具带、带扣和气瓶防护套在阻燃性能试验后,不应出现熔融现象,且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 s。
5.3.1.2 全面罩、中压导气管和供气阀在阻燃性能试验后,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 s,且仍应符合5.5的规定。
5.3.2 抗热老化性能
非金属材料经热老化试验后应符合5.5、5.19.2、5.20.3的规定。
5.4 佩戴质量
呼吸器的佩戴质量不应大于18 kg(气瓶压力30MPa时)。
5.5 整机气密性能
呼吸器在气密性能试验后,其压力表的压力指示值在1 min内的下降不应大于2MPa。
5.6 动态呼吸阻力
5.6.1 在30MPa~2MPa范围内,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始终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 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 Pa。
5.6.2 在2MPa~1MPa范围内,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 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700 Pa。
5.7 耐高温性能
5.7.1 呼吸器在高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异常变形、粘连、脱胶等现象。
5.7.2 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 Pa。
5.8 耐低温性能
5.8.1 呼吸器在低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开裂、异常收缩、发脆等现象。
5.8.2 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 Pa。
5.9 耐辐射热性能
全面罩、供气阀、中压导气管在耐辐射热性能试验后,应符合5.5、5.6.1的规定。
5.10 静态压力
静态压力不应大于500 Pa,且不应大于排气阀的开启压力。
5.11 警报器性能
5.11.1 气动警报器
5.11.1.1 报警压力、声响时间、声强、声响频率
当气瓶压力下降至(5.5±0.5)MPa时,警报器应发出连续声响警报或间歇声响警报。连续声响警报至少应以90 dB(A)的声强持续15 s。间歇声响警报不应少于60 s,其声强峰值不应小于90 dB(A), 声响频率范围应在2000 Hz~4000 Hz之间。之后,警报器应继续报警,直至气瓶压力降至1MPa为止。
5.11.1.2 平均耗气量
从警报启动至气瓶压力降至1MPa为止,警报器平均耗气量不应大于5 L/min。
5.11.2 电子警报器
电子警报器的报警压力、声响时间、声强、声响频率应符合5.11.1.1的规定。
5.12 全面罩性能
5.12.1 一般要求
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佩戴者头部的需要自由调整,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带有眼镜支架时,连接应可靠,无明显晃动感。视窗不应产生视觉变形现象。
5.12.2 视野
总视野保留率不应小于70%,双目视野保留率不应小于55%,下方视野不应小于35°。
5.12.3 镜片的透光率
镜片的透光率不应小于85%。
5.12.4 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
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按体积比)不应大于1%。
5.13 减压器性能
5.13.1 在30MPa~2MPa范围内,减压器输出压力应在设计值范围内。
5.8.1 呼吸器在低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开裂、异常收缩、发脆等现象。
5.8.2 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 L/min呼吸,呼吸器的全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 Pa。
5.9 耐辐射热性能
全面罩、供气阀、中压导气管在耐辐射热性能试验后,应符合5.5、5.6.1的规定。
5.10 静态压力
静态压力不应大于500 Pa,且不应大于排气阀的开启压力。
5.11 警报器性能
5.11.1 气动警报器
5.11.1.1 报警压力、声响时间、声强、声响频率
当气瓶压力下降至(5.5±0.5)MPa时,警报器应发出连续声响警报或间歇声响警报。连续声响警报至少应以90 dB(A)的声强持续15 s。间歇声响警报不应少于60 s,其声强峰值不应小于90 dB(A), 声响频率范围应在2000 Hz~4000 Hz之间。之后,警报器应继续报警,直至气瓶压力降至1MPa为止。
5.11.1.2 平均耗气量
从警报启动至气瓶压力降至1MPa为止,警报器平均耗气量不应大于5 L/min。
5.11.2 电子警报器
电子警报器的报警压力、声响时间、声强、声响频率应符合5.11.1.1的规定。
5.12 全面罩性能
5.12.1 一般要求
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佩戴者头部的需要自由调整,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带有眼镜支架时,连接应可靠,无明显晃动感。视窗不应产生视觉变形现象。
5.12.2 视野
总视野保留率不应小于70%,双目视野保留率不应小于55%,下方视野不应小于35°。
5.12.3 镜片的透光率
镜片的透光率不应小于85%。
5.12.4 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
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按体积比)不应大于1%。
5.13 减压器性能
5.13.1 在30MPa~2MPa范围内,减压器输出压力应在设计值范围内。
5.13.2 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部分应设置锁紧装置。
5.13.3 减压器输出端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性能应符合5.14的规定。
5.14 安全阀性能
5.14.1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与全排气压力应在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的110%~170%范围内。
5.14.2 安全阀的关闭压力不应小于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
5.15 供气阀性能
供气阀应设置自动正压机构。
5.16 压力表
5.16.1 指针式压力表
5.16.1.1 —般要求
压力表的外壳应有橡胶防护套,量程的最低值为0,最高值不应小于35MPa,精度不应低于1.6级,最小分格值不应大于1MPa,在暗淡或黑暗的环境下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
5.16.1.2 防水性能
经24 h水下1 m的浸泡后,压力表内不应有水。
5.16.1.3 漏气量
当从呼吸器上拆下压力表和连接管后,在20MPa压力下的漏气量不应大于25 L/min。
5.16.1.4 其他性能
压力表的其他性能应符合GB/T 1226-2010的规定。
5.16.2 电子压力表
电子压力表的一般要求、防水性能、漏气量应符合5.16.1.1~5.16.1.3的规定。
5.17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
5.17.1 —般要求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可采用无线或有线连接。压力平视显示装置不应妨碍佩戴者的视线和头部的转动,且无论头部是否摆动,佩戴者都应看到LED的工作状态。
5.17.2 显示方式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应采用LED显示方式,当气瓶压力在30MPa~10MPa时,绿灯常亮;当气瓶压力在10MPa~6MPa时,黄灯常亮;当气瓶压力在6MPa以下时,红灯一直闪亮;当压力平视显示装置的电源处于低电压时,黄灯一直闪亮。当发射装置与显示装置配对时,蓝灯一直闪亮;当配对成功后,蓝灯应熄灭。
5.17.3 发射装置与显示装置的配对
当采用无线连接时,发射装置与显示装置的配对应具有唯一性。
5.13.3 减压器输出端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性能应符合5.14的规定。
5.14 安全阀性能
5.14.1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与全排气压力应在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的110%~170%范围内。
5.14.2 安全阀的关闭压力不应小于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
5.15 供气阀性能
供气阀应设置自动正压机构。
5.16 压力表
5.16.1 指针式压力表
5.16.1.1 —般要求
压力表的外壳应有橡胶防护套,量程的最低值为0,最高值不应小于35MPa,精度不应低于1.6级,最小分格值不应大于1MPa,在暗淡或黑暗的环境下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
5.16.1.2 防水性能
经24 h水下1 m的浸泡后,压力表内不应有水。
5.16.1.3 漏气量
当从呼吸器上拆下压力表和连接管后,在20MPa压力下的漏气量不应大于25 L/min。
5.16.1.4 其他性能
压力表的其他性能应符合GB/T 1226-2010的规定。
5.16.2 电子压力表
电子压力表的一般要求、防水性能、漏气量应符合5.16.1.1~5.16.1.3的规定。
5.17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
5.17.1 —般要求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可采用无线或有线连接。压力平视显示装置不应妨碍佩戴者的视线和头部的转动,且无论头部是否摆动,佩戴者都应看到LED的工作状态。
5.17.2 显示方式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应采用LED显示方式,当气瓶压力在30MPa~10MPa时,绿灯常亮;当气瓶压力在10MPa~6MPa时,黄灯常亮;当气瓶压力在6MPa以下时,红灯一直闪亮;当压力平视显示装置的电源处于低电压时,黄灯一直闪亮。当发射装置与显示装置配对时,蓝灯一直闪亮;当配对成功后,蓝灯应熄灭。
5.17.3 发射装置与显示装置的配对
当采用无线连接时,发射装置与显示装置的配对应具有唯一性。
5.17.4 连接线与显示装置端、压力传感器端的连接强度
当采用有线连接时,连接线与显示装置端、压力传感器端在承受(156±9)N轴向拉力时,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5.17.5 低电压状态下的工作时间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的电源自低电压警报灯闪亮起,供电容量应能维持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在绿灯常亮工作状态下至少2 h。
5.18 连接强度
全面罩接头与供气阀、供气阀与中压导气管、输入接头与输出接头之间的连接强度不应小于250 N。
5.19 高压部件强度
5.19.1 金属高压部件强度
金属高压部件经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水压试验后,应无渗漏和异常变形。
5.19.2 非金属高压部件强度
非金属高压部件经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2倍水压试验后,应无渗漏和异常变形。
5.20 中压导气管
5.20.1 —般要求
中压导气管不应妨碍佩戴者工作和头部自由活动,且不应干扰供气阀同面罩的连接。
5.20.2 中压导气管耐挤压性能
中压导气管经挤压试验后,空气流量的降低不应大于10%。试验结束5 min后,应无可观察到的扭曲。
5.20.3 中压导气管强度
中压导气管经压力试验后,应无漏气和异常变形。
5.21 快插接头
5.21.1 输出接头
输出接头的尺寸应符合图1的规定。
5.21.2 输入接头
输入接头与输出接头的连接应方便、可靠,连接后不应产生漏气现象,并能自锁。
当采用有线连接时,连接线与显示装置端、压力传感器端在承受(156±9)N轴向拉力时,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5.17.5 低电压状态下的工作时间
压力平视显示装置的电源自低电压警报灯闪亮起,供电容量应能维持压力平视显示装置在绿灯常亮工作状态下至少2 h。
5.18 连接强度
全面罩接头与供气阀、供气阀与中压导气管、输入接头与输出接头之间的连接强度不应小于250 N。
5.19 高压部件强度
5.19.1 金属高压部件强度
金属高压部件经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水压试验后,应无渗漏和异常变形。
5.19.2 非金属高压部件强度
非金属高压部件经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2倍水压试验后,应无渗漏和异常变形。
5.20 中压导气管
5.20.1 —般要求
中压导气管不应妨碍佩戴者工作和头部自由活动,且不应干扰供气阀同面罩的连接。
5.20.2 中压导气管耐挤压性能
中压导气管经挤压试验后,空气流量的降低不应大于10%。试验结束5 min后,应无可观察到的扭曲。
5.20.3 中压导气管强度
中压导气管经压力试验后,应无漏气和异常变形。
5.21 快插接头
5.21.1 输出接头
输出接头的尺寸应符合图1的规定。
5.21.2 输入接头
输入接头与输出接头的连接应方便、可靠,连接后不应产生漏气现象,并能自锁。
气瓶应符合GB 28053—2011的规定。
5.23 气瓶瓶阀
5.23.1 —般要求
气瓶瓶阀的开启方向为逆时针,气瓶瓶阀在开启后应保证不会被无意关闭,如气瓶瓶阀开启后不可锁定,那么开启手轮应至少旋转两周才能达到关闭状态。
5.23.2 安全膜片爆破压力
气瓶瓶阀上应设置安全膜片,其爆破压力应为37MPa~45MPa。
5.23.3 输出端的尺寸
气瓶瓶阀的输出端螺纹为内螺纹,螺纹尺寸为G 5/8,其公差应符合GB/T 7307—2001中表1的规定,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8 mm,气瓶瓶阀的其他尺寸应符合图2的规定。
5.24 实用性能
受试者应完成指定的行走试验和模拟作业试验;呼吸器的佩戴和脱除应方便、快捷;佩戴舒适、平衡,无局部压痛感;背具带应能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应发生滑脱;带扣和连接件锁紧后不应松动;全面罩的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需要自由调整,戴脱应方便、快捷,密合框应与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带有眼镜支架时,连接应可靠,无明显晃动感;视线、通话应清晰;气瓶瓶阀和压力表应伸手可及;受试者应能听到警报声;中压导气管不应影响头部的自由活动;呼吸应舒畅,无不适感觉。
受试者应完成指定的行走试验和模拟作业试验;呼吸器的佩戴和脱除应方便、快捷;佩戴舒适、平衡,无局部压痛感;背具带应能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应发生滑脱;带扣和连接件锁紧后不应松动;全面罩的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需要自由调整,戴脱应方便、快捷,密合框应与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带有眼镜支架时,连接应可靠,无明显晃动感;视线、通话应清晰;气瓶瓶阀和压力表应伸手可及;受试者应能听到警报声;中压导气管不应影响头部的自由活动;呼吸应舒畅,无不适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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