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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高层民用建筑
5.2.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5.2.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条文说明
5.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表5.2.1中建筑物类别、场所及建筑规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内容结合室内设计情况划分的。其内部装修材料防火等级强制执行,以规范高层民用建筑的材料使用,减少火灾发生。
高层民用建筑中内含的观众厅、会议厅等按照每个厅建筑面积划分成两类。
宾馆、饭店的划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将其分为两类。
餐饮场所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其自身引发火灾危险性较大,高层建筑上风速较大,疏散及火灾扑救困难,对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较高。
电信、财贸、金融等建筑均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政治经济要害部门,以其重要特性划为一类。
5.2.2 高层建筑裙房的使用功能比较复杂,其内装修与整栋高层取同为一个水平,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考虑到裙房与主体高层之间有防火分隔并且裙房的层数有限,所以特规定了本条。
5.2.3 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内大于400㎡的会议厅、观众厅均属特殊范围。观众厅等不仅人员密集,采光条件也较差,万一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会比较严重,对人的心理影响也要超过物质因素,所以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降低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耸建筑物,其建筑高度越来越大,且允许公众在高空中观赏和进餐。因为建筑形式所限,人员在危险情况下的疏散十分困难,所以特对此类建筑做出十分严格的要求。现正在使用中的电视塔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装饰织物,要求它们全部达到A级显然不可能,但应不低于B1级,其他装修材料均应达到A级。
高层民用建筑中内含的观众厅、会议厅等按照每个厅建筑面积划分成两类。
宾馆、饭店的划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将其分为两类。
餐饮场所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其自身引发火灾危险性较大,高层建筑上风速较大,疏散及火灾扑救困难,对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较高。
电信、财贸、金融等建筑均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政治经济要害部门,以其重要特性划为一类。
5.2.2 高层建筑裙房的使用功能比较复杂,其内装修与整栋高层取同为一个水平,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考虑到裙房与主体高层之间有防火分隔并且裙房的层数有限,所以特规定了本条。
5.2.3 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内大于400㎡的会议厅、观众厅均属特殊范围。观众厅等不仅人员密集,采光条件也较差,万一发生火灾,人员伤亡会比较严重,对人的心理影响也要超过物质因素,所以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应降低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耸建筑物,其建筑高度越来越大,且允许公众在高空中观赏和进餐。因为建筑形式所限,人员在危险情况下的疏散十分困难,所以特对此类建筑做出十分严格的要求。现正在使用中的电视塔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装饰织物,要求它们全部达到A级显然不可能,但应不低于B1级,其他装修材料均应达到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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