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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平面布局
(一)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9、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20、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附图20)
19、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20、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附图20)
21、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2m,附图21)可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
22、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明显标识。
23、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23、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
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m。(附图23.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按照住宅各个单元连续布置。
注:1、A+B+C≥1/4周长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2、高层住宅高度>50m时,登高操作场地长度按括号内数字。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附图2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高层住宅高度>50m时,登高操作场地长度按括号内数字。
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附图2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4、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2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附图26)
2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满足消防登高车可以保护到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附图26)
2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可为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大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二)灭火救援
28、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28.1)
(二)灭火救援
28、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28.1)
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28.2)
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三)防火间距
29、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附图29)
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
(三)防火间距
29、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度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度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附图29)
30、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30执行;
(1)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照附图30执行;
2)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3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附图31.1)。
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附图31.2)
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下沉广场、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下方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32、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的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
(附图32)
下沉广场、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下方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32、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的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
(附图32)
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33、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m³;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34、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35、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符合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
36、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36.1)。
33、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m³;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34、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35、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符合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
36、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36.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要求。(附图36.2)
37、住宅建筑的天井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A和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附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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