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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防火保护分项工程验收
9.8.1 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与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复验报告;
4 防火保护施工、安装记录;
5 防火保护层厚度检查记录;
6 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7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9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2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9.8.2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吊顶内、夹层内、井道内等隐蔽部位的防火保护;
2 防火板保护中龙骨、连接固定件的安装;
3 多层防火板、多层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中面层以下各层的安装;
4 复合防火保护中的基层防火保护。
9.8.3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填写;
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填写。
9.8.4 当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通过返修或重做仍不能满足结构防火要求的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视为合格;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防火要求的检验批,可视为合格。
9.8.5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1 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与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复验报告;
4 防火保护施工、安装记录;
5 防火保护层厚度检查记录;
6 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7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8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9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2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处理及验收记录;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9.8.2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吊顶内、夹层内、井道内等隐蔽部位的防火保护;
2 防火板保护中龙骨、连接固定件的安装;
3 多层防火板、多层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中面层以下各层的安装;
4 复合防火保护中的基层防火保护。
9.8.3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填写;
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填写。
9.8.4 当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通过返修或重做仍不能满足结构防火要求的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视为合格;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防火要求的检验批,可视为合格。
9.8.5 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条文说明
    9.8.1 本条列出了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件和记录,反映了从材料进场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证据。
9.8.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钢结构防火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一般的缺陷应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否则,应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种情况:当个别检验批发现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对于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钢结构防火安全要求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予通过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给出的是满足钢结构防火安全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规范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9.8.5 本条提出了对验收文件存档的要求。这不仅是为了落实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责任,而且在有必要进行维护、管理、检测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
9.8.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钢结构防火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一般的缺陷应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否则,应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种情况:当个别检验批发现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对于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钢结构防火安全要求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予通过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给出的是满足钢结构防火安全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规范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9.8.5 本条提出了对验收文件存档的要求。这不仅是为了落实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责任,而且在有必要进行维护、管理、检测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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