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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灭B、C类火性能试验方法


D.1 试验设备、仪器和材料
    干粉灭火剂灭B、C类火性能的试验设备、仪器和材料如下:
    a)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氮气充压,压力(1.30±0.05)MPa,整体装置应符合D.2的要求。
    b)钢质油盘:直径(1884±20)mm,高(200±15)mm,盘壁厚度2.5 mm。
    c)秒表:分度值0.1 s。
    d)风速仪:精确度±0.3 m/s。
    e)标定量杯:直径ϕ80 mm,高100 mm,24只(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干粉灭火剂的反弹)。
    f)燃料:脂肪烃化合物,馏程范围:84℃~105℃,初终馏出温度差小于或等于10℃,芳香烃的体积含量小于或等于1%,15℃时的密度为(700±20)kg/m³。
注:符合要求的典型燃料是工业用正庚烷。
D.2 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和校准
D.2.1 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
D.2.1.1 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的储粉罐筒体内径约350 mm,容积(12.0±0.2)L;装置的喷嘴直径约ϕ9.5 mm。
D.2.1.2 整体装置的示意图见图D.1。装置使用的管道内径大于等于15 mm,管道总长度(a+b+c)小于或等于4 m,90°弯头不超过两个,管线的内容积不大于1.20 L。阀门应采用通径与管路相同的快开型球阀,接头及变径过渡应光滑;喷嘴前的直管段长度(c)不小于管道内径的10倍。
D.2.1.3 罐体的压力监测装置量程不小于2.5MPa,精度不低于0.4级。
D.2.2 校准要求
D.2.2.1 将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的干粉罐体充入松密度为(0.87±0.02)g/mL的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3.00±0.03)kg,以氮气充压至(1.30±0.05)MPa。安装装置使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调节装置的喷嘴使其轴线与水平地面垂直且喷嘴下缘距离水平地面(2.30±0.03)m。
D.2.2.2 干粉标定量具应布置在以喷嘴的中心轴线垂直投影的地面点为中心,半径为900 mm的水平面上,布点位置见图D.2所示。标定试验过程中应使干粉标定量具的接收口与水平地面齐平。
D.2.2.3 打开释放阀门,进行冷喷试验。启动秒表记录喷射时间。
D.2.2.4 分别称量标定量具内的干粉灭火剂,计算分布密度。
D.2.2.5 3kg专用干粉灭火装置喷射时间应为(4.5±0.5)s,喷射剩余率小于等于5%。装置喷射于以喷射中心点,半径0.90 m范围内的干粉灭火剂总量应不低于装置喷出总量的90%;在保护半径为0.6 m的范围内,干粉灭火剂的最低面密度不低于平均面密度的70%。
D.3 试验步骤
D.3.1 试验环境温度为0 ℃~30 ℃,风速不大于3 m/s。
D.3.2 将油盘置于水平地面下,使油盘上沿与地面在同一水平面上,喷嘴轴线与水平地面垂直且喷嘴下缘距离水平地面(2.30±0.03)m。加34 L水后倒入60 L燃料,并使油盘中各点的燃料深度不小于15 mm,但液体深度不大于50 mm。
D.3.3 点火,同时启动秒表,预燃时间60 s,启动灭火装置。
D.3.4 试验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在灭火不成功的情况下保证试验的安全可控。
D.4 结果评定
D.4.1 火焰全部熄灭,即为灭B类火试验成功。
D.4.2 干粉灭火剂若具有灭B类火灾的灭火效能,即认为其具有灭C类火灾的灭火效能。
D.4.3 重复进行3次试验,连续两次灭火成功或失败,则第三次试验可免试。
图D.1 专用干粉灭火装置示意图
图D.2 干粉标定量具布点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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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剂 GB406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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