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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3.0.8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3.0.9 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有关规定。
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并针对强化城市规划工作明确提出:“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及相关建设行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应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控制要求。
    2 居住区规划建设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建筑布局、住宅间距、日照标准、人口和建筑密度、道路、配套设施和居住环境等,均与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建筑气候区划、现状用地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特色、文化习俗等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建设水平创造条件。
    3 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
    4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其中65岁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据中国市长协会《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5)》预测,至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34.1%。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0岁~14岁人口为22245万人,占总人口的16.6%;残疾人口为8502万,其中肢体伤残者占有相当的比例。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活动场地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等无障碍的出行环境,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儿童快乐成长、残疾人能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营造全龄友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居住区规划建设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如居住区内的绿地宜引导服务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康复花园建设。康复花园一般利用植物栽培和园艺操作活动,例如栽培活动、植物陪伴、感受植物、采收成果等对来访者实现保健养生的作用。
    5 在旧区进行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遵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 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自然条件、现状地形地貌及河湖水域进行建筑布局,充分落实海绵城市有关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建设要求,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更多地利用自然的力量控制雨水径流,同时有效控制面源污染。
    7 居住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比最大的用地类型,因此住宅建筑是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大的建筑类型。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设计的要求,塑造特色、优化形态、集约用地。没有城市设计指引的建设项目应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研究并有效控制居住区的公共空间系统、绿地景观系统以及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创造宜居生活空间、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居住区规划选址必须遵守的安全性原则。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场所,其选址的安全性、适宜性规定是居民安居生活的基本保障。
    1 山洪灾害和滑坡、泥石流灾害是我国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灾种,发生频率十分频繁,每年都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居住区应避开有上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是城市的重要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广、居民受灾程度严重。因此居住区与周围的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并符合国家对该类危险源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可设置绿化隔离带确保居民安全。
    3 噪声和光污染会对人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和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居民的居住舒适度。临近交通干线或其他已知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公共活动场所某些时段产生的噪声、建筑玻璃幕墙日间产生的强反射光或夜景照明对住宅产生的强光,都可能影响居民休息、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因此,建筑的规划布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护或隔离,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居民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尽可能将商业、停车楼等对噪声和光污染不敏感的建筑邻靠噪声源、遮挡光污染,可采用设置土坡绿化、种植大型乔木等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和光污染对住宅建筑的不利影响。
    4 依据环境保护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居住区时,如原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改变为居住用地时,需对该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环境质量评价,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段的,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治理和修复,在符合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规划建设居住区。未经治理或者治理后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建设居住区。
3.0.3 本条是居住区规划布局应兼顾的安全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是城市综合防灾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灾害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必要设施。居住区规划布局应统筹其道路、公共绿地、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住宅建筑以及配套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布局,满足居民应急避难和就近疏散的安全管控要求。在突发灾害时,承担疏散通道或救援通道的居住区道路应能够满足居民安全疏散以及运送救援物资等要求,并设置相应的引导标识。
3.0.4 本条是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的划分规定。
    居住区分级是便于配套设施和配建公共绿地,落实国家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要求,满足居民的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本标准的修订以居民能够在步行范围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划分原则,对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进行了调整。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1 居住区分级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步行可达为基础,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居住街坊是居住区构成的基本单元;结合居民的出行规律,在步行5min、10min、15min可分别满足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形成了居住街坊及三个等级的生活圈居住区;根据步行出行规律,三个生活圈居住区可分别对应在300m、500m、1000m的空间范围内,该空间范围同时也是主要配套设施的服务半径。据此,本标准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综合考虑土地开发强度的差异,四个层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分别为1000人~3000人、5000人~12000人、15000人~25000人、50000人~100000人。
    2 居住区分级兼顾配套设施的合理服务半径及运行规模,以利于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同的开发建设强度,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会相差数倍。设施规模太小,可能造成配套设施运行不经济;规模过大,又会造成配套设施不堪重负甚至产生安全隐患。因此,配套设施要达到较好的服务效果,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①在适宜的服务半径内即步行可达,以保障提供优质服务;②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即服务人口,以利于设置合理规模的设施,保障其运行效率。以居住区教育设施为例,《规范》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半径的控制要求分别是不宜超过1000m、500m和300m(此规划设计控制指标已沿用多年且受到居民的普遍认可),分别与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相对应,其建设规模需根据生活圈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配建。因此,居住人口规模与设施服务半径是双控指标,既要保证设施在合理的步行服务范围内,又要保证配套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3 居住区分级宜对接城市管理体制,便于对接基层社会管理。实际运用中,居住区分级可兼顾城市各级管理服务机构的管辖范围进行划分,城市社区也可结合居住区规划分级划分的服务范围设置社区服务中心(站),这样既便于居民生活的组织和管理,又有利于各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及提供管理和服务。如居委会的管辖范围,可对应2个居住街坊或1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可对应1个或2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城市社区可根据其服务人口规模对应居住人口规模相同的生活圈居住区,配置各项配套设施。
    4 居住街坊是组成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基本单元;通常3个~4个居住街坊可组成1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对接社区服务;3个~4个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1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3个~4个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组成1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个~2个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可对接1个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可根据社区的实际居住人口规模对应本标准的居住区分级,实施管理与服务。
3.0.5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各项设施和绿地。
    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所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配置,并满足不同层级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物质与文化需求。如居住街坊应配套建设附属绿地及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含幼儿园)和公共绿地;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小学、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中学、商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助残等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配套设施设置规定及要求详见本标准第5.0.3条。公共绿地及附属绿地的设置规定及要求详见本标准第4.0.4条~第4.0.7条、第7.0.4条、第7.0.5条及附录A第A.0.2条。
    1 对于新建居住区,应全面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可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的围合、居民步行出行的合理范围以及城市管理辖区范围划分各级居住区,并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布局各项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在实际应用中,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往往是进一步落实上位规划对居住用地进行控制的依据,如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与居住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对应的配套设施根据环境条件、服务范围进行规划布局,确定主要配套设施、绿地系统和道路交通组织形式,形成完整的居住区分级配套体系;在详细规划阶段,对于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应根据其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容量,规划设置相应的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
    2 旧区指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或地方政府经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政策区中的既有居住区。旧区改建时,应按照本标准进行管控。由于土地开发强度的增加,将导致建筑容量及人口密度的增加,规划管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居住区规模分级进行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综合评估并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如依据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控制新增居住人口的数量及新增住宅建筑的规模,或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保障居住人口规模与配套设施的匹配关系;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分散补齐的方式达到合理配套的效果。如果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建设规模不足居住街坊时,应在更大的居住区范围内进行评估,统筹校核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并按规定进行配建管控。
3.0.6 本条强调了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相关的居住区规划设计、住宅建筑设计,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行为,必须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3.0.7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的基本原则。
    基于海绵城市“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的建设要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建筑布局及雨水利用、排洪防涝,对雨水进行有组织管理,形成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居住区应按照上位规划的排水防涝要求,预留雨水蓄滞空间和涝水排除通道,满足内涝灾害防治的要求;应采用自然生态的绿色雨水设施、仿生态化的工程设施以及灰色基础设施,降低城市初期雨水污染,满足面源污染控制的要求;应做好雨水利用的相关规划设计,配套滞蓄设施,满足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的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所在地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3.0.8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有效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本条规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适度开发,为雨水的自然渗透与地下水的补给、减少径流外排留足相应的土壤透水空间。
3.0.9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执行的相关标准。
    居住区规划建设有关工程管线综合及用地竖向设计等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规定或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规范》“竖向”及“管线综合”两章,居住区规划建设有关工程管线综合的技术规定与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有关竖向规划设计的技术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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