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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室内装修与安全防护


4.7.1 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功能部位特点和使用要求,选用安全、经济、实用、美观的材料和构造做法。
4.7.2 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采用便于清扫、冲洗、消毒的材料和构造,其阴阳角宜做成大于或等于30mm圆弧半径圆角。
4.7.3 住院部病房、隔离室以及患者集中活动场所内,不应采用装配式吊顶构造和可被吊挂的构造或构件。
4.7.4 患者活动区域内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窗的开启部分应做好水平、上下限位构造处理,开启部位宜配置防护栏杆。门窗插销宜选用按钮暗装构造,不应使用布幔窗帘。
    2 病房门、病人使用的盥洗室、淋浴间的门应朝外开。病房门应设长条型观察窗,玻璃应选用安全玻璃。门的执手应选用不易被吊挂的形式,门铰链应采用短型铰链,不应设置闭门器。
    3 玻璃应选用安全玻璃。
    4 所有紧固件均应不易被松动。
4.7.5 患者活动区域内需设置嵌墙壁柜时,壁柜不应代替隔墙。壁柜的设置应避免人员在内藏匿。柜橱门拉手宜采用凹槽形式。
4.7.6 走廊安装防撞带时,应选择紧靠墙面型构件。
4.7.7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浴室隔间的宽度不应小于1.10m,深度不应小于1.40m,门闩应内外双向开启、锁闭。隔间门高度应方便医护人员巡视。
    2 不应设置输液吊钩、毛巾杆、浴帘杆、杆型把手(采用特殊设计的防打结把手除外)等。
    3 卫生间的地面应采用防湿滑材料,并应符合排水要求。
    4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使用的镜子,应采用镜面金属板或其他不易碎裂材料制成。
4.7.8 隔离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离室墙面、地面及顶棚均应采用软质材料装修。所有材料及构造做法应坚固。
    2 隔离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3 除视频监控摄像探头外,室内不应出现管线、吊架等任何突出物。
    4 隔离室门应设置观察窗,室内一侧不应设置突出的门执手。
条文说明
4.7.1 室内装修设计与材料选择应符合功能部位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选用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耐擦洗消毒、无毒无害、难燃防火的材料与构造做法。
4.7.2 医疗用房装修材料及构造应兼顾保障卫生、易于清扫冲洗、耐消毒液腐蚀、坚固耐磨等特性。转角处阴阳角宜做成大于或等于30mm圆弧半径圆角,不积灰易清扫。
4.7.3 本条对顶棚提出了具体要求。顶棚不应采用具有吊挂可能的构造或构件,以防患者自伤。
4.7.4 本条对门窗的设置提出具体要求,在设置上要注重保护患者的安全,包括防止产生逃越、攀爬、拆卸、吊挂等能够对病人造成伤害的风险。
    1 为确保病人安全,病人活动用房以及病房的可开启窗扇宜为平开推拉形式,设隐式限位器,开启部位应配置防护栏杆。窗口禁设外露式布幔窗帘,以防吊挂风险,有条件时可采用内设有百叶帘双层玻璃窗。
    2 对病人使用区域的门、门上观察窗、五金件提出了具体规定。 
    3 门窗玻璃应选用安全玻璃,防止患者碰撞、破坏。
    4 固定构件应不易松动。
4.7.5 考虑病人安全,对壁柜的设置提出了相关要求。
4.7.6 靠墙防撞带应选用不突出构造,以防病人自伤。
4.7.7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均应注意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患者安全。不设置可供吊挂的挂勾、拉杆等,以及易损易碎玻璃镜面等。
4.7.8 隔离室用于隔离病情急性发作的精神疾病患者,这类患者自伤肇事、肇祸的危险性最大,因此装修所选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均应以避免患者自伤为基本原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希望通过强制性要求选择合理的构造做法和材料,以保护患者安全,降低人身伤害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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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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