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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地
	3.2.1 特大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3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小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1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基地应至少有1面直接临接城市主要干道,且城市主要干道的宽度应满足布展、撤展或人员疏散的要求。
	3.2.2 展览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的要求。特大型、大型、中型展览建筑基地应至少有2个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3.2.3 基地应具有相应的市政配套条件。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展览建筑有疏散的道路,并保证疏散道路有足够的宽度,以维系基地的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素,减少布展、撤展或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3.2.3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展览建筑基地周边的道路、水、电、动力等市政管线的配套条件,有利于展览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
3.2.3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展览建筑基地周边的道路、水、电、动力等市政管线的配套条件,有利于展览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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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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