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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采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采光系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系数需要计算。本条中关于采光系数标准值参考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中教育建筑采光标准值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幼儿的身体及视觉健康,本条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间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为方便建筑设计进行估算窗口面积,同时给出了窗地面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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