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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撬装式LNG加气装置消防审批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公消〔2014〕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4〕67号
你总队《关于撬装式LNG加气装置消防审批问题的请示》(桂公消办〔2014〕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规定,向汽车充装液化天然气的撬装式LNG加气装置,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
二、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对撬装式LNG加气装置的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
2014年3月5日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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