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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总队关于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公消〔2015〕54号)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鄂公消〔2015〕54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发布实施以来,各支队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总队要求,严格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但从目前执行情况看,由于新旧版规范之间差异较大,各地在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存在审查依据不统一、选择性执行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经总队专题研究,现就新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前,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部门初审进入图纸设计阶段或已经图审机构图审的,其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消防验收可按照初审或图审时所依据的规范执行。
二、2015年5月1日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5月1日以后调整消防设计,并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抽查时依据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单位执行新版规范。
三、按原规范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或建筑内部装修的,涉及到建筑结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等方面确有困难无法整改的,可按照原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时依据的规范执行,其他方面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四、2015年5月1日前,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且已施工的建设工程,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但涉及到建筑结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等方面确有困难无法整改的部分,可按照开工建设时执行的规范执行。
五、2015年5月1日前,未依法办理竣工消防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且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补办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手续的,参照第四条执行。
六、依据上述要求,在2015年5月1日后按照原消防技术规范执行的建设工程,应在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案卷中附规划初审意见、图审合格报告、原审核、验收的法律文书、现场核查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本《通知》中,新版规范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旧版规范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各支队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防火部技术处。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5年9月8日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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