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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51309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国家标准编制组
1.“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国家标准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第3.8.1条规定:“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其中“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该由设计单位与使用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需求情况确定。一般指设在建筑首层或有直通室外地面楼梯的地下一层,且火灾时必须有人工作或值守的场所。
2.备用照明
标准3.8.2明确规定了备用照明的设计要求,即,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并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不需要采用A型消防应急灯具,也不能用蓄电池(组)供电。
特此说明,以下空白。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国家标准编制组
2020年4月15日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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