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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防止火焰和烟气通过建筑缝隙和贯穿孔口在建筑内蔓延,保证建筑防火、防烟分隔的完整性与有效性,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中建筑缝隙、贯穿孔口等的防火封堵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建筑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环保健康、技术先进。
1.0.4 建筑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在我国和其他大多数国家的现行建筑规范或防火规范中,主要通过控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及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建筑构件或结构进行防火分隔来阻止建筑火灾及其烟气的蔓延,减小火灾和烟气的危害。
由于建筑功能和建筑内部用途的需要,管线需要贯穿建筑中具有耐火性能要求的楼板和防火墙、防火隔墙等防火分隔构件或结构形成贯穿孔口,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管道,给排水管道,热力管道,其他输送各类生产介质的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建筑缝隙则包括抗震缝、沉降缝、伸缩缝以及在建筑中楼板和墙体之间、墙体之间、楼板之间的缝隙等。此外,建筑中还存在外墙与建筑幕墙、保温层、装饰层之间的空腔以及建筑施工或安装设备所留下的预留开口、管线竖井在楼层位置的开口等。这些建筑缝隙和贯穿孔口易导致火势和烟气在建筑中蔓延扩大。为了保持建筑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需对防火分隔构件或结构上的贯穿孔口以及建筑缝隙采取相应的防火封堵措施。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范,规定了各类建筑中需要进行防火封堵的部位,未规定防火封堵的具体方式和如何实现防火封堵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一项针对建筑防火封堵具体做法的专项标准,既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配套标准,也是建筑中有关防火封堵的统一标准,不仅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以及既有建设工程中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范,规定了各类建筑中需要进行防火封堵的部位,未规定防火封堵的具体方式和如何实现防火封堵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一项针对建筑防火封堵具体做法的专项标准,既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配套标准,也是建筑中有关防火封堵的统一标准,不仅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以及既有建设工程中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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