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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出厂检验的内容,结果应符合GB7956.1-2014和本部分的规定。
6.1.2 型式检验
6.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有要求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6.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3中型式检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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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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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术语和定义
- 4 技术要求
- 4.1 基本要求
- 4.2 整车要求
- 4.3 底盘改制要求
- 4.4 干粉系统要求
- 4.5 消防水力系统要
- 4.6 仪器、仪表要求
- 4.7 附加储气瓶要求
- 4.8 器材的配备及摆放固定要求
- 4.9 警报灯具要求
- 4.10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要求
- 4.11 标志
- 5 试验方法
- 5.1 基本要求试验
- 5.2 整车要求
- 5.3 底盘改制试验
- 5.4 干粉系统试验
- 5.5 消防水力系统试验
- 5.6 仪器、仪表试验
- 5.7 附加储气瓶试验
- 5.8 器材的配备及摆放固定试验
- 5.9 警报灯具试验
- 5.10 随车文件、工具及易损件检查
- 5.11 标志检查
- 6 检验规则
- 6.1 检验分类
- 6.2 判定规则
-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 7.1 包装
- 7.2 运输
- 7.3 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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