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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用卷门机 XF60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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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5.1、5.2、5.4、5.5、5.6规定的5项。
7.3.2 出厂检验应由制造商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台检验。
7.3.3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相关要求,如不合格,应重新修正提交检验,重新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7.3.4 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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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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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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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代号、型号
5 要求
5.1 外观及零部件
5.2 基本性能
5.3 机械寿命
5.4 电源性能
5.5 绝缘性能
5.6 耐压性能
5.7 耐气候环境性能
6 试验方法
6.1 总则
6.2 外观及零部件检查
6.3 基本性能试验
6.4 机械寿命试验
6.5 电源性能试验
6.6 绝缘性能试验
6.7 耐压性能试验
6.8 耐气候环境性能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2 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2 包装
8.3 运输
8.4 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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