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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主动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由工厂检查人员实施,可采用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 跟踪检查等方式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规则及依据标准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的跟踪检查内容。
7.1.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基础上,合理确定跟踪检查时间,具体由认证机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7.2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2.1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
7.2.2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后,由实验室对样品实施的认证依据标准适用项目的检测。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查: 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或口岸现场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并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具体要求。
7.2.3 其他
当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时,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 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 ,并承认相关结果; 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样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3.1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的类别。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应对从现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现场抽样检测: 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样后,由实验室对样品实施的认证依据标准适用项目的检测。
现场抽样检查: 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现场对获证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具体要求。
7.4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和时机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合理确定监督时间。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7.5 获证后的监督记录
认证机构应对其开展的获证后监督工作以适宜的形式予以记录并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质量监督抽查、消防检查结果的采信
认证机构应依法采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获证产品开展的国家、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消防检查结果,并作为获证后监督结论的关键依据。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质量监督抽查、消防检查的有关资料、信息、结论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评价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未通过评价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主动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由工厂检查人员实施,可采用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远程工厂检查、“云平台” 跟踪检查等方式开展。
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规则及依据标准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的跟踪检查内容。
7.1.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基础上,合理确定跟踪检查时间,具体由认证机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7.2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2.1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
7.2.2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 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后,由实验室对样品实施的认证依据标准适用项目的检测。
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查: 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或口岸现场对获证产品实施抽样并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具体要求。
7.2.3 其他
当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时,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 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 ,并承认相关结果; 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样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7.3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7.3.1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覆盖获证产品的类别。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应对从现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 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内容
现场抽样检测: 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样后,由实验室对样品实施的认证依据标准适用项目的检测。
现场抽样检查: 按照认证规则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现场对获证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制定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的具体要求。
7.4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和时机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合理确定监督时间。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7.5 获证后的监督记录
认证机构应对其开展的获证后监督工作以适宜的形式予以记录并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质量监督抽查、消防检查结果的采信
认证机构应依法采信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获证产品开展的国家、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消防检查结果,并作为获证后监督结论的关键依据。有关要求由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质量监督抽查、消防检查的有关资料、信息、结论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评价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未通过评价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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