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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产品相关质量责任,相关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认证委托申请书及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的生产工艺说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上述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为简化程序,认证委托人可同时提交由认监委指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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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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