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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48-2019问答|规范组官方独家答疑(一)
国家标准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本专栏简称《民标》)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GB 51348-2019国家标准编制组独家委托建筑电气杂志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并收集整理宣贯过程中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由GB 51348-2019国家标准编制组以“GB 51348-2019 问答”的形式陆续在《建筑电气》杂志、建筑电气网站论坛及建筑电气杂志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标准GB 51348-2019。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问题】:《民标》多处与其他规范矛盾。不知与其他规范矛盾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何执行,遵循何种原则?
【回复】:《民标》审查5年之久,条款在当时没有争议,但出版时个别条款出现了争议,因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此类问题可咨询标准编制组。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 / 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问题】:地下车库普通照明定为二级负荷?车库内的普通照明、插座、热风幕等均应定为三级负荷?
【回复】:《民标》没有规定民用建筑附设地下车库普通照明的负荷等级,因此,地下车库的普通照明,可为一级、二级或三级负荷。但是,如果普通照明按一级负荷供电或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二级负荷),可不做备用照明。如按三级负荷供电,需设备用照明。交叉供电的范围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民标》规定地下车库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民建地下层作为车库,普通照明如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地下室仍需做疏散照明,值得商榷。
另外,插座、热风幕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7.6.3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问题】:此条与GB 50054 - 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6.1.1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矛盾。用于消防的配电线路应设仅作用于报警信号的过载保护,平时可以监测消防配电回路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平时运行的消防设备如消防电梯、防排烟及通风两用风机等的消防配电回路设仅作用于报警信号的过载保护很有必要。
【回复】: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对于民用建筑来讲,主要指消防动力设备,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配电线路,这些设备安装在水泵房、地下室防排烟机房等潮湿场所,又经常不运行,如果发生电动机轴封锈蚀,启动时间过长,启动电流过大,断路器的过负荷保护可能跳闸,火灾时不能灭火,会造成更大损失,故该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当设置时只能动作于报警。由于原条款过负荷报警没有界定是断路器报警不跳闸,还是热继电器报警不跳闸,故本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消防配电线路采用耐火电缆,即使有过负荷对其绝缘也不产生影响。
实施:
a. 断路器不设过负荷保护。对于一用一备的消防水泵,工作泵过载,热继电器动作报警,同时跳主回路接触器,并启动备用泵,备用泵过载,热继电器只报警不跳闸。
b. 断路器不设过负荷保护。对于防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等没有备用风机的电动机负荷,配电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当热继电器动作,只报警不跳闸。
c. 应急照明双电源转换开关前断路器不设过负荷保护,疏散照明集中电源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采用快速熔断器保护,已经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8. 5.11 电线或电缆在槽盒内不宜设置接头。当确需在槽盒内设置接头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
【问题】:该条与GB 50303 - 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4.1.3 条“绝缘导线接头应设置在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不得设置在导管和槽盒内,盒(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矛盾。且与GB 50575-2010《1 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5.1.2强条“电缆接头应设置在盒(箱)或器具内,严禁设置在导管和线槽内,专用接线盒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矛盾。
【回复】:在2008版《民规》8.5.4 条规定,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盒内不应有接头。随着工业连接器的出现,其规格较小、接线可靠、防水性好,可靠性远远高于传统意义上的电线电缆接头,如果用工业连接器总比单独设置接线箱方便。因此将原标准“不应”改为“不宜”,这是技术进步的体现。
15.6.4 光节点宜采用2端口或4端口型 …… 每个端口覆盖用户终端不宜超过200个。
【问题】:是否应为每个光节点覆盖用户终端不宜超过200个?
【回复】:是每个光节点覆盖用户终端不宜超过200个。
GB 51348-2019国家标准编制组独家委托建筑电气杂志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并收集整理宣贯过程中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由GB 51348-2019国家标准编制组以“GB 51348-2019 问答”的形式陆续在《建筑电气》杂志、建筑电气网站论坛及建筑电气杂志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标准GB 51348-2019。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问题】:《民标》多处与其他规范矛盾。不知与其他规范矛盾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何执行,遵循何种原则?
【回复】:《民标》审查5年之久,条款在当时没有争议,但出版时个别条款出现了争议,因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此类问题可咨询标准编制组。
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 / 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问题】:地下车库普通照明定为二级负荷?车库内的普通照明、插座、热风幕等均应定为三级负荷?
【回复】:《民标》没有规定民用建筑附设地下车库普通照明的负荷等级,因此,地下车库的普通照明,可为一级、二级或三级负荷。但是,如果普通照明按一级负荷供电或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二级负荷),可不做备用照明。如按三级负荷供电,需设备用照明。交叉供电的范围不宜穿越防火分区。《民标》规定地下车库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民建地下层作为车库,普通照明如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地下室仍需做疏散照明,值得商榷。
另外,插座、热风幕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7.6.3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问题】:此条与GB 50054 - 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6.1.1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矛盾。用于消防的配电线路应设仅作用于报警信号的过载保护,平时可以监测消防配电回路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平时运行的消防设备如消防电梯、防排烟及通风两用风机等的消防配电回路设仅作用于报警信号的过载保护很有必要。
【回复】: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对于民用建筑来讲,主要指消防动力设备,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配电线路,这些设备安装在水泵房、地下室防排烟机房等潮湿场所,又经常不运行,如果发生电动机轴封锈蚀,启动时间过长,启动电流过大,断路器的过负荷保护可能跳闸,火灾时不能灭火,会造成更大损失,故该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当设置时只能动作于报警。由于原条款过负荷报警没有界定是断路器报警不跳闸,还是热继电器报警不跳闸,故本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消防配电线路采用耐火电缆,即使有过负荷对其绝缘也不产生影响。
实施:
a. 断路器不设过负荷保护。对于一用一备的消防水泵,工作泵过载,热继电器动作报警,同时跳主回路接触器,并启动备用泵,备用泵过载,热继电器只报警不跳闸。
b. 断路器不设过负荷保护。对于防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等没有备用风机的电动机负荷,配电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当热继电器动作,只报警不跳闸。
c. 应急照明双电源转换开关前断路器不设过负荷保护,疏散照明集中电源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采用快速熔断器保护,已经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8. 5.11 电线或电缆在槽盒内不宜设置接头。当确需在槽盒内设置接头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
【问题】:该条与GB 50303 - 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4.1.3 条“绝缘导线接头应设置在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不得设置在导管和槽盒内,盒(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矛盾。且与GB 50575-2010《1 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5.1.2强条“电缆接头应设置在盒(箱)或器具内,严禁设置在导管和线槽内,专用接线盒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矛盾。
【回复】:在2008版《民规》8.5.4 条规定,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盒内不应有接头。随着工业连接器的出现,其规格较小、接线可靠、防水性好,可靠性远远高于传统意义上的电线电缆接头,如果用工业连接器总比单独设置接线箱方便。因此将原标准“不应”改为“不宜”,这是技术进步的体现。
15.6.4 光节点宜采用2端口或4端口型 …… 每个端口覆盖用户终端不宜超过200个。
【问题】:是否应为每个光节点覆盖用户终端不宜超过200个?
【回复】:是每个光节点覆盖用户终端不宜超过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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