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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板面平整度和体积密度。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5.2~5.7中规定的检验项目。
	
		7.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正式投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试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b)正式投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试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d)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7.4 组批与抽样
	
		7.4.1 组批
	
		    以同一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规格,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7.4.2 抽样
	
		    7.4.2.1 外观与尺寸偏差按表3进行抽样。试件应从生产出来放置24h后的检验批量中随机抽取。
	
		表3 外观与尺寸偏差抽样方法
	
	    7.4.2.2 物理性能、耐火极限、燃烧性能、甲醛释放量从外观与尺寸允许偏差检验合格的试件中随机抽取。
	7.5 判定规则
	7.5.1 外观与尺寸偏差采用计数判定,接收质量限(AQL)为4.0。其判定规则见表4。
	
		
	
		表4 外观与尺寸偏差判定规则
	
		    检查开始的样本数,应等于表4中的第一样本大小。根据样本检查结果,若第一样本中相关性能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Ac(表4中第Ⅲ栏),则该批的计数检查可接收。若第一样本中的缺陷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Re(表4中第IV栏),则判该批不合格。
	
		    若第一样本中相关性能的缺陷数在第一样本接受数Ac和拒收数Re之间,则样本数应增至总样本数,并以总样本检查结果去判定。
	
		    若总样本中的缺陷数小于或等于总样本接收数Ac(表4中第V栏),则判该批计数检查可接收。若总样本中的缺陷数大于或等于总样本拒收数Re(表4中第VI栏),则判该批不合格。
	
		7.5.2 物理性能、耐火极限、燃烧性能、甲醛释放量等性能按平均值判定,若测定值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上述性能单项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5.3 批质量的综合判定规则是:合格批的所有品质指标,必须同时符合7.5.1和7.5.2规定的可接收的合格要求,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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