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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要求
5.1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对委托单位建筑内的所有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维护保养周期和内容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对经测试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参照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自行或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对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 维护保养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期应根据消防设施使用情况或者消防主管部门指令增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频次。
5.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参照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自行或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对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 维护保养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时期应根据消防设施使用情况或者消防主管部门指令增加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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