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出厂前应逐套进行出厂检验。
7.1.2 出厂检验应按5.1~5.3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
    ——首批次产品出厂时;
    ——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型式试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方为合格。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为2台。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救援三脚架 XF3009-202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