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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
7.1.1 钢结构防火保护板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和尺寸偏差、面密度、边缘平直度、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率、抗返卤性、吸水率、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和尺寸偏差、面密度、边缘平直度、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率、抗返卤性、吸水率、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
7.1.3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首批次产品出厂时;
c)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b)首批次产品出厂时;
c)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g)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g)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板材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00/㎡,从中随机抽取45㎡为试样,15㎡一组,其中两组用于复检。
7.2.2 在出厂检验项目之中,对于一组试样,均应检验其外观质量、尺寸和尺寸偏差、面密度、边缘平直度,并从中抽取1张板材,按6.3.1的要求截取制作试件,进行干态抗弯强度,吸水饱和状态抗弯强度、吸湿变形率、抗返卤性、吸水率、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检验。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缺陷类别见表8,有缺陷时的合格判定规则如下,但结论中需注明缺陷类别和数量:
a)A=0;
b)B≤2;
c)B+C≤3。
b)B≤2;
c)B+C≤3。
7.4 复检
7.4.1 被判定为批次不合格的产品,可以用同批次的两组复检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两组试样复检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为合格。
7.4.2 出厂检验项目之中,因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批次,允许对该批产品逐件检查,剔除不合格品后重新提交检验。
7.4.2 出厂检验项目之中,因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批次,允许对该批产品逐件检查,剔除不合格品后重新提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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