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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绘要求


4.1 标号的颜色
4.1.1 标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标号,通常规定使用红、黑、蓝、黄四种基本颜色。
4.1.2 不同标号的颜色规定如下:
    a)标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机构、作战人员和被困人员的队标用红色;
    b)标示着火部位、燃烧面积、火势蔓延方向、医院、被困人员用红色;
    c)标示消防车辆、消防直升机、消防艇、水枪、水炮等的队标用红色,其他消防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常用建筑及构件的队标用黑色;
    d)标示各种消防水源和供水线路(干线)的队标用蓝色;
    e)标示作战行动中灾害发展方向、进攻方向、内攻搜救路线、救援作战的范围等队标用红色;
    f)标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物质污染区域轮廓线内衬用黄色;
    g)标示各种队号用黑色。
4.2 标号的方向
4.2.1 队标和队号的方向按图面布置的需要,允许以一定角度旋转绘制,但不宜倒置;队标和队号结合使用时,方向应保持一致。
4.2.2 队标的方向有以下几种情况:
    a)根据队标的性质和所标示的内容,宜直立标示或按实际方向标示;
    b)有直立含义和直立特性的队标均应直立标示,例如,指挥部、电台等;
    c)有行动方向和规定方向的队标应按实际方向和规定方向标示,例如,消防车、枪(炮)、人员疏散的队标应按实际方向标示,进攻、堵截包围等行动的队标应按作战意图的方向标示。
4.2.3 队号一般应由左至右直立书写,但有的队号应按队标实际方向书写,例如,作战阵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方向书写。
4.3 队标的大小和定位
4.3.1 队标的大小可与本文件中的图形符号相同,也可按比例适当放大或缩小。
4.3.2 凡能按地图比例尺标绘的队标,均应按地图比例尺准确标绘,其本身或中心点即为概略定位点。
4.3.3 不能按地图比例尺准确标绘的队标,大小应适宜,彼此应相称;在同一幅图上,同一类性质的标号大小应一致,不同性质的标号大小应相称。
4.4 队标的线形
4.4.1 队标的线形通常规定使用实线(基本线形)、虚线、粗实线和粗虚线四种线形。粗实线、粗虚线分别是实线、虚线宽度的两倍,在同一幅图上,同一种线形应一致。
4.4.2 标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实际力量部署、行动的队标及地上建筑的队标用实线;标示计划(准备)、预备或已经转移阵地的部署、行动的队标及地下建筑的队标用虚线;标示级别、人员、消防车辆、重点单位(部位)轮廓线用粗实线;标示铁路隧道的队标用粗虚线。
4.5 队号注记
4.5.1 注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机关的名称,应按照地名和级别代字的顺序,由左至右书写,例如,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写为“江苏XFZOD”。
4.5.2 队号宜注记在队标内,也可注记在队标的右方或下方,其大小应与队标的大小相适应。
4.5.3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数值时,应先写数字,后写计量单位,不加括号,例如,5吨应写为“5t”。
4.5.4 标记编号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5.5 消防车辆需要注记时,应将消防车辆主参数注记在车头位置,用二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和单位表示;其他需要注记的参数,应注记在标号的下方,并按照其所属的单位、编号和其他技术指标的顺序进行注记,每个参数之间用斜线“/”隔开。例如,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站2号水罐消防车,额定水装载量20t,其标示见图1。
图1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站2号水罐消防车
4.5.6 其他消防装备器材主要参数的注记时,应根据标号形状,注记在标号的适当位置;其他参数应注记在标号的下方,并按照其所属的单位、编号和其他技术指标的顺序进行注记,每个参数之间用斜线“/”隔开。例如,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站主战车,利用80mm分水器为两支线出65mm水带,其标示见图2。
图2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站一个分水器
4.5.7 时间标记应按年、月、日、时、分的次序,采用24小时制,用数字由左向右书写,将年、月、日、时用“.”隔开,时和分的数字要连写,并在分数下加一划线。表示月、日、时、分的数字不足两位时,均应在十位上加“0”。例如,2019年06月06日08时08分,应写为2019.06.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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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常用标号 XF/T30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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