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2 防烟和排烟设施
7.2.1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条)地下制冷与换热机房以及消防泵房等设备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7.2.2 (补充GB51251-2017第4.5.2条)补风系统的补风量必须满足火灾排烟时“排烟量的50%≤补风机的风量<排烟量的100%”。
7.2.3 (补充GB51251-2017第3.4.2条)首层扩大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
7.2.4 (补充GB51251-2017第4.5.3条)补风系统可采用自然进风与机械送风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并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2、第4.5.6的要求。
7.2.5 (补充GB51251-2017第3.3.1和4.4.2条)条文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服务区段高度”。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前室“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层的总高度,楼梯间“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梯间的总高度。
7.2.6 (补充GB51251-2017第3.3.11条)对于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共用位置、但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楼梯间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时,地下室楼梯间可不设用于应急排烟排热的固定窗。
7.2.7 (补充GB51251-2017第3.3.7和4.4.7条)机械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对外取风井道或排烟风机对外排烟井道允许采用内壁密实、光滑不漏风的土建风道。
7.2.8 (补充GB51251-2017第3.1.3、3.2.1~3.2.3条)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其开启形式不作要求,面积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处的洞口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外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5条的规定。
7.2.9 (补充GB51251-2017第3.3.5.3条)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朝向(如南与北、东与西)的外墙时,两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排烟口应高于进风口。
7.2.10 (补充GB51251-2017第3.1.5条)条文中“独立前室”为符合本条文建筑类别和高度定义的的地下和地上独立前室。
7.2.11 (补充GB51251-2017第3.3.5.5和4.4.5条)
1 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水泵房合用,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
2 排烟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加压风机、排烟补风机合用;
3 上述机房合用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5条的相关规定。
7.2.12 (补充GB51251-2017第4.4.5条)当采用专用排烟屋顶风机时,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良好、露天设置能正常使用时,可不设置机房。
7.2.13 (补充GB51251-2017第3.4.6条)公式(3.4.6)中”Ak”备注的“住宅楼梯前室”所指为除三合一前室外的其他类别的前室;三合一前室的”Ak”应按两扇门的截面面积取值。
7.2.14 (补充GB51251-2017第3.4.6条)公式(3.4.6)中”N1”取值执行下表。
7.2.15 (补充GB51251-2017第4.1.3、第4.1.4、第4.6.5条)条文所涉及的“中庭”为:贯通3层或3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贯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的室内空间,2层或2层以上周边设有与其连通的使用场所或回廊。
7.2.16 (补充GB51251-2017第4.2.4条)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本条适用于净高小于等于6.0m的走道)
7.2.17 (补充GB51251-2017第4.4.12条)
1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10m/s计算确定;
2 洁净区域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10m/s计算确定;
3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Lmin应按下式确定:
4 为降低洁净区的感染危险,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用房的排烟口、补风口可设在与之相通的公共区域(洁净或清洁走道等)。相应公共区域的排烟量应附加洁净用房的面积。
7.2.18 (补充GB51251-2017第4.5.1条)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1条规定场所外,地上建筑的防火分区无直接对外的开口或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以自然补风口面风速不大于3m/s判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7.2.19 (补充GB51251-2017第5.2.2条)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排烟风机及其补风机的控制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7.2.20 防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如下内容:
1 防排烟系统设计原则与各系统概况;
2 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需注明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楼梯间尚应注明最高部位外窗可开启的最小面积;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需表示计算风量、送风口位置、风机房布置图、系统图或剖面图;
4 注明排烟方式、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以及挡烟垂壁位置和高度等;
5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注明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
6 采用机械排烟时,需注明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排烟口数量等;
7 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注:挡烟垂壁、排烟窗、可开启外窗、固定窗等防、排烟设施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7.2.2 (补充GB51251-2017第4.5.2条)补风系统的补风量必须满足火灾排烟时“排烟量的50%≤补风机的风量<排烟量的100%”。
7.2.3 (补充GB51251-2017第3.4.2条)首层扩大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3㎡,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2%。
7.2.4 (补充GB51251-2017第4.5.3条)补风系统可采用自然进风与机械送风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并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2、第4.5.6的要求。
7.2.5 (补充GB51251-2017第3.3.1和4.4.2条)条文中“每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服务区段高度”。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前室“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层的总高度,楼梯间“服务区段高度”是指该区段楼梯间的总高度。
7.2.6 (补充GB51251-2017第3.3.11条)对于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位的楼梯间共用位置、但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楼梯间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1条的相关规定时,地下室楼梯间可不设用于应急排烟排热的固定窗。
7.2.7 (补充GB51251-2017第3.3.7和4.4.7条)机械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对外取风井道或排烟风机对外排烟井道允许采用内壁密实、光滑不漏风的土建风道。
7.2.8 (补充GB51251-2017第3.1.3、3.2.1~3.2.3条)楼梯间、前室的自然通风窗或开口,其开启形式不作要求,面积按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处的洞口面积计算。避难层(间)的自然通风外窗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5条的规定。
7.2.9 (补充GB51251-2017第3.3.5.3条)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朝向(如南与北、东与西)的外墙时,两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小于3m,排烟口应高于进风口。
7.2.10 (补充GB51251-2017第3.1.5条)条文中“独立前室”为符合本条文建筑类别和高度定义的的地下和地上独立前室。
7.2.11 (补充GB51251-2017第3.3.5.5和4.4.5条)
1 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水泵房合用,但不得与排烟风机合用;
2 排烟风机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的机房合用,但不得与加压风机、排烟补风机合用;
3 上述机房合用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5条的相关规定。
7.2.12 (补充GB51251-2017第4.4.5条)当采用专用排烟屋顶风机时,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良好、露天设置能正常使用时,可不设置机房。
7.2.13 (补充GB51251-2017第3.4.6条)公式(3.4.6)中”Ak”备注的“住宅楼梯前室”所指为除三合一前室外的其他类别的前室;三合一前室的”Ak”应按两扇门的截面面积取值。
7.2.14 (补充GB51251-2017第3.4.6条)公式(3.4.6)中”N1”取值执行下表。
7.2.16 (补充GB51251-2017第4.2.4条)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等于3.0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本条适用于净高小于等于6.0m的走道)
7.2.17 (补充GB51251-2017第4.4.12条)
1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10m/s计算确定;
2 洁净区域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排烟风速不超过10m/s计算确定;
3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Lmin应按下式确定:
Lmin = 0.9Ve1/2(m)
式中:Ve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³/s)4 为降低洁净区的感染危险,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用房的排烟口、补风口可设在与之相通的公共区域(洁净或清洁走道等)。相应公共区域的排烟量应附加洁净用房的面积。
7.2.18 (补充GB51251-2017第4.5.1条)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1条规定场所外,地上建筑的防火分区无直接对外的开口或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以自然补风口面风速不大于3m/s判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区域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7.2.19 (补充GB51251-2017第5.2.2条)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排烟风机及其补风机的控制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7.2.20 防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如下内容:
1 防排烟系统设计原则与各系统概况;
2 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需注明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楼梯间尚应注明最高部位外窗可开启的最小面积;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需表示计算风量、送风口位置、风机房布置图、系统图或剖面图;
4 注明排烟方式、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以及挡烟垂壁位置和高度等;
5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注明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
6 采用机械排烟时,需注明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排烟口数量等;
7 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注:挡烟垂壁、排烟窗、可开启外窗、固定窗等防、排烟设施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 上一节:7.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下一节:7.3 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