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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服务要求


4.1 对外开放
4.1.1 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40h,全年开放时间应不少于330d。
4.1.2 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时间,每天开放时间应不少于8h。
4.1.3 除不可抗力外,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7d向公众公示。
4.1.4 应在全民健身日对社会公众实行免费开放。
4.1.5 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向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开放使用时,应实行优惠措施。
4.1.6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向团体客户优惠开放体育健身场地设施。
4.1.7 日常运营中,宜将一部分体育活动场地分时段免费或优惠对社会公众开放。
4.2 公众服务
4.2.1 应根据体育场地设施条件,提供健身指导服务和活动组织服务。
4.2.2 应投保场馆公众责任保险。
4.2.3 应完善与群众体育活动承载功能相互支持的配套服务,优化消费环境,提供与群众健身、群众性体育赛事、体育培训等功能相适应的商业服务。
4.2.4 应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价格、免费或优惠开放措施等内容。
4.2.5 宜面向公众提供免费的体质测试服务,有条件的宜提供书面报告。可提供科学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相关健康、健身、运动处方、饮食建议等服务。
4.2.6 宜为相关的体育组织、体育协会优惠提供体育活动场所和办公场所。
4.2.7 宜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引进国内外知名群众体育赛事和活动。
4.3 社会责任
4.3.1 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组织治理、员工权利、就业和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公平运行(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支持体育相关发展等方面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良好行为示范。
4.3.2 应符合国家对于公共机构能源管理所提出的各类强制性采购要求、能耗产品能效标准、节能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3.3 在面向体育消费者所开展的广告、营销活动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应存在损害或歧视特殊群体的现象,应在服务方面公平对待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健身群体。
4.3.4 宜在提供健身指导服务过程中,普及公众体育竞赛参与、观赛、装备使用规则、运动安全等方面知识,提高公众体育素养。
4.3.5 所属房产出租、出借的,经营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场馆运营规划,不得出租、出借给存在社会负面影响、易损害体育场馆社会形象的经营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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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 GB/T3428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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