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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规定
2.1.1 新建及维修改造的玻璃幕墙工程材料现场的检验,应将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批号的材料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随机抽取3%且不得少于5件。既有玻璃幕墙检验批最小样本容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执行;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2.1.2 玻璃幕墙工程中所用的材料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1.2 玻璃幕墙工程中所用的材料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2.1.2 玻璃幕墙工程对材料的选用要求较高,因此有关材料的质量指标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1~GB/T 5237.6、《建筑用安全玻璃》GB 15763.1~GB 15763.4、《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及《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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