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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供电规划
3.2.1 商店建筑的供电规划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供电规划的要求。
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大型商店建筑,宜同步规划开关(变电)站线路进出通道,并预留开关(变电)站建设用房。
3.2.3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独立设置配变电所。
3.2.4 商店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和零售业态布局设置配变电所。
3.2.5 配变电所的选址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宜考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布式能源等规划和接入的需要。
3.2.6 商店建筑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
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的大型商店建筑,宜同步规划开关(变电)站线路进出通道,并预留开关(变电)站建设用房。
3.2.3 大、中型商店建筑宜独立设置配变电所。
3.2.4 商店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和零售业态布局设置配变电所。
3.2.5 配变电所的选址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并宜考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布式能源等规划和接入的需要。
3.2.6 商店建筑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
条文说明
3.2.2 大型商店建筑功能综合性强,用电量大。当建筑的终期配变容量在40000kVA及以上时,已远超20(10)kV的供电能力,因此总体规划宜结合周边地块预留城市110kV开关(变电)站的建设用房。在当地供电条件允许情况下,也可规划35kV等电压等级的城市开关(变电)站。因此,电气专业需在建筑规划和方案设计阶段向土建专业提出预留建设用房和进出通道要求,避免给后期的建设带来主体结构变更等困难。
3.2.3 大、中型商店用电量较大,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由于零售业态众多,用电管理功能也需加强。不宜与主体建筑内或周边的住宅、办公等性质用电合用配电设施。
3.2.3 大、中型商店用电量较大,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由于零售业态众多,用电管理功能也需加强。不宜与主体建筑内或周边的住宅、办公等性质用电合用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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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供电规划
- 3.3 负荷分级
- 3.4 负荷计算
- 3.5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6 配变电所
- 4 低压配电
- 4.1 一般规定
- 4.2 低压配电系统
- 4.3 导体选择
- 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4.5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5 电气照明
- 5.1 一般规定
- 5.2 照明
- 5.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 6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电线电缆的选择
- 6.3 电线电缆的敷设
- 7 防雷与接地
- 7.1 一般规定
- 7.2 防雷
- 7.3 等电位联结
- 7.4 接地
- 8 电气节能
- 8.1 一般规定
- 8.2 节能措施
- 9 智能化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9.3 智能化集成系统
- 9.4 信息设施系统
- 9.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 9.6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 9.7 公共安全系统
- 9.8 机房工程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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