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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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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的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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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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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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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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