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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七)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当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二、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详见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要求与新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点详见附件〔2〕),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3.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5.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7.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11.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附件: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3.《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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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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