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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4.1.1 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居民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居民区,且应满足卫生防疫的要求;
    2 宜靠近沼气发酵原料的产地,用于民用的沼气工程应根据用气区域分布特点选择合理的站址,用于发电上网的沼气工程应靠近输供电线路;
    3 宜选择在岩土坚实、抗渗性能良好的天然地基上,并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
    4 宜具有给排水、供电条件,对外交通方便;
    5 不应选择在架空电力线跨越的区域;
    6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2 站区总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应布置预处理设施、厌氧消化器、净化设施、储气设施和增压机房、发电机房、泵房等;
    2 生产辅助区应布置监控室、配电间、化验室、维修间等生产辅助设施和管理及生活设施用房等。
4.1.3 站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站内各种设施功能和工艺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紧凑;
    2 生产区应布置在辅助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 增压机、发电机等主要曝声源厂房宜低位布置;
    4 生产区、辅助区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5 应便于施工和运行维护。
4.1.4 厌氧消化器应分组布置,厌氧消化器之间及厌氧消化器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间距应能满足检修和操作的要求。
4.1.5 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4.1.5  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按相邻建(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厌氧消化器外壁、气柜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气柜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4.1.6 干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1.5的规定增加25%;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5的规定执行。
4.1.7 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气柜及各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设备较大直径的1/2。
4.1.8 当站区沼气工艺管路及设备需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放散装置的火炬和放散口应设置在站内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4 封闭式火炬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8的规定减少50%。
表4.1.8 火矩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4.1.8 火矩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4.1.10 净化间、沼气增压机房等甲类生产厂房、气柜及秸秆堆料场与架空电力线路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4.1.11 沼气站内各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2 沼气站区的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高差,做到工艺能耗低、土方平整和排水畅通。
4.1.13 沼气站内应设置消防通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沼气站宜设置环形通道,并应设置车辆行驶方向标志。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4 沼气站周围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宜小于2m,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宜小于5m。


条文说明
4.1.1 站址的选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制定,由相关部门参与选址工作,或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过多方案比较确定。沼气站站址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及交通和基础设施等因素。考虑到沼气站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还需经环境部门和安全部门的认可。
    1 沼气在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恶臭气味,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利用自然通风条件,便于气味的快速扩散。另外沼气站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噪声,因此应尽量远离居民区。
    2 原料的种类包括农业有机废弃物、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有机废渣、污泥等,为了减少运输费用,不能远离原料产地。
    5 沼气站不应选择在架空电力线跨越的区域,其与电力设施的距离可以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如《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
    6 露天工艺装置主要是指厌氧反应器、净化装置、储气装置及放散火矩等。
4.1.2 沼气站内的生产装置、管线、阀门较多,其发生沼气泄漏的概率较高,此外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噪声、气味等污染,以禽畜粪便、市政污泥为原料的沼气站还存在发生病毒传染的可能,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保证安全,在沼气站内生产区与辅助区分开设置是必要的。
4.1.3 沼气站总平面布置的设计应在满足功能要求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施工和运行维护方便。
    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别设置出入口,合理地组织人流和货流,避免交叉干扰,使物料以最短的路径,顺畅地输送到各生产部位;同时把散发臭味的粪便车、污泥车与办公场所的人员车辆合理分开,符合便捷、卫生的要求。
4.1.4 根据国外场站平面布置的经验,各个厌氧消化器之间距离很近。规范编制的基础研究过程中,认为将厌氧消化器作为生产装置较为合理,因为厌氧消化器上部储气容积只占整个罐体容积的10%~15%,当发生火灾,罐体下的料液兼有灭火作用,不能按气体储罐的消防间距计算。另外分组布置还可以有利于工艺管道的布置,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间距满足工艺及检修即可。
4.1.5 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见表3。
表3 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表3 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乙类第六项,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粉碎间在粉碎秸秆过程中,空气中充满秸秆粉尘,遇明火后会引起爆炸,所以粉碎间属于乙类生产厂房。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建构筑之间的间距见表4。
表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表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表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对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在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的基础上增加25%,据计算,沼气密度大小主要与CH4含量有关,本规范中沼气的定义是沼气的低位发热量不应小于17MJ/m³,即对应CH4含量约47%,在对沼气成分分析中,沼气含量大多集中在47%~55%的范围内,而此时沼气的密度略大于空气。
4.1.7 与储气为一体的厌氧消化器,兼有储气的作用,因为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4条“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与储气为一体的厌氧消化器按“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划分,因此气柜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设备较大直径的1/2。
4.1.12 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和工程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仅可以减少基建工程量,节约工程费用,而且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沼气站正常生产大有好处。
4.1.13 对于规模较大的沼气站宜设环形通道,这是为了便于消防车在应急过程中能及时到达事故地点进行处理,主要是安全防范的需要。对于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规定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3条的规定。
4.1.14 考虑沼气站安全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周围宜设有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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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GB/T510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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