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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查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第三方协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利用合肥市工程建设数字化审图系统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专项技术审查结论和技术复核意见书,并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六)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审查,也应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工程建设云平台数字化审图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后,持下列材料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在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三)消防设计文件;
(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六)涉及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工程,应提供原有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
第十六条 对于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后,持下列材料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在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三)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七)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八)涉及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工程,应提供原有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第三方协审单位应当在合肥市工程建设数字化审图系统接收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起的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委托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意见。依照本《指南》,对需组织专家会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意见。复核合格的,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合格),并加盖协审单位公章;复核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设计修改通知书》、《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不合格),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反馈至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指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技术复核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于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不合格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正后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指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并同时提供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证报告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上述情况的应用实例,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建筑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等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向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建筑。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六)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审查,也应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四条 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工程建设云平台数字化审图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后,持下列材料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在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三)消防设计文件;
(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六)涉及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工程,应提供原有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
第十六条 对于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后,持下列材料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在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
(一)《合肥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三)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七)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八)涉及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的工程,应提供原有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第三方协审单位应当在合肥市工程建设数字化审图系统接收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起的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委托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意见。依照本《指南》,对需组织专家会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意见。复核合格的,出具《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合格),并加盖协审单位公章;复核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设计修改通知书》、《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不合格),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反馈至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本《指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技术复核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于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不合格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正后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指南》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并同时提供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证报告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上述情况的应用实例,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建筑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等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向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建筑。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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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前言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审查范围
- 第三章 审查工作程序
- 第四章 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 第五章 技术审查内容
- 第六章 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 第七章 档案管理
- 表A.1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 表A.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项技术审查结论
- 表A.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项目设计修改通知书
- 表A.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修改答复单
- 表A.5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意见书
- 表A.6 工程基本情况范例
- 范例1:工程基本情况(居住建筑)
- 范例2:工程基本情况(公共建筑)
- 范例3:工程基本情况(工业建筑)
- 范例4:工程基本情况(地下建筑)
- 范例5:工程基本情况(内装修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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