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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
正常生产时,出厂检验应每批进行一次。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产品主要原材料及用量或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6.1.3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表3的规定。
6.2 抽样方案
同材料、同工艺、同规格的防火分隔条每5000条作为一批,不足5000条时也视为一批。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判该批产品合格。当只有一项不符合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应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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